以案釋法:老人向子女索要「帶孫費」,法院支持嗎?

2022-06-14     史家霸唱

原標題:以案釋法:老人向子女索要「帶孫費」,法院支持嗎?

前段時間「父親起訴兒子索要兩萬餘元帶孫費」的話題出現在熱搜上,引髮網友關注討論。

事情發生在山東濟南,老劉有個兒子小劉,小劉長大後結婚,生了兩個娃,為了生活,夫妻倆常年在外奔波。老劉覺得,兒子兒媳帶兩個孩子不容易,於是主動承擔起了帶大孫子的責任,將孫兒留在自己身邊照料撫養。

照顧孩子是要付出不少時間精力以及金錢的,小劉向父親保證,自己會每個月出300元的撫養費,這並不是口頭一說,是有協議的,老劉以為協議在兒子就會說話算話。

沒想到兒子竟然把老父親幫著帶娃視為理所應當,不僅很少關注孩子的生活教育,連承諾的每月300元撫養費都一直沒到位。

老劉很煩惱,畢竟是自己的親兒子、親孫子,就家庭親情而言幫著照顧很正常,但要他獨自承擔這些支出費用,他又實在難以支撐,無奈之下,只好旁敲側擊提醒兒子錢應該趕緊給到位,小劉也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左耳朵進右耳朵出,找了一堆的理由逃避。

催了無數次後,老劉終於意識到兒子是想「賴帳」了,於是一怒之下將兒子訴至法庭,希望法院能判小劉把多年來欠的「帶孫費」2萬餘元如數交出。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雖說民間重視家庭倫理,老人帶孫的情況生活中並不少見,但傳統倫理和法律義務並不能混為一談,如果撇開法律義務,用親情綁架父母,也會鬧出一些糾紛。

就像老劉,他和天底下無數的父母一樣,是自願自發幫子女看護孫輩、承擔起這份重要責任的,問題在於,小劉才是孩子的父親,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該出孩子的撫養費,小劉把這份義務推給了老父親,讓老父十分頭疼,才有了這樁「帶孫費」訴訟。

那問題來了,「帶孫費」的性質是什麼樣的,是父母幫子女帶娃,子女應該給父母的必要勞務報酬嗎?如果父母只是偶然臨時給到了一些幫助,沒有長期性地幫自己孩子這類忙,是不是也能主張?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為照顧、教育孫輩出的資,都包括在「帶孫費」裡頭嗎?

案例分享

浙江衢州的程某和李某老夫妻,已經年近古稀,為了外孫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事,將女婿吳某告上了法庭。

原來,老夫妻有個獨女,早年嫁給吳某,沒想到2012年,外孫女還不滿1歲時女兒就因病去世了,老兩口悲痛之餘,將情感寄托在外孫女身上,因為不忍心讓年幼的孩子隨女婿到處跑無人好好照料,便將外孫女接到身邊撫養。

對這事,吳某沒什麼意見,樂意得很。老兩口以為,就算孩子他們帶著,吳某作為生父,也該時刻關心。萬萬沒想到從那以後的9年時間裡,吳某乾脆直接當起了甩手掌柜,除了最初給過一點兒生活費,之後不聞不問,別說給錢,連看孩子的次數都少得可憐。

孩子慢慢長大了,需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也越來越多,光靠老兩口已經很難撐住,於是他們要求女婿給錢,但吳某仿佛忘了自己還有個女兒,對岳父岳母的要求置若罔聞,溝通無數次都沒結果後,老兩口只能提起訴訟,要求吳某支付2012年至2021年的「帶孫費」18萬元。

而吳某覺得,自己並不是一分錢撫養費都沒給,再說幫著照顧女兒是岳父岳母自願的,錢也是他們自願出,和他沒什麼關係。

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後,參照當地農村歷年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判決吳某向原告支付10.5萬元。

延伸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程某和李某老兩口索要的「帶孫費」,其實並不是他們幫女婿照看外孫女的辛苦費、勞務費,而是墊付的撫養費。

「帶孫費」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只是一種民間通俗說法,它實質上是未成年父母的子女出於各種原因沒法履行監護照顧子女的職責,請父母代之而支出的補償或者報酬費用,在法律意義上來講屬於無因管理之債範疇,《民法典》第979條第一款: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道德倫理角度,帶孩子原本都是父母的責任,隔代撫養一般是基於情分,但並不必然是「本分」。

現行《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哪怕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孫子女、外孫子女並沒有當然的法定撫養義務,除非是在特殊的情況之下:

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有負擔能力,這時其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而司法實踐中的「帶孫費」糾紛大多因為父母有撫養能力卻不履行義務,將義務轉嫁到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身上,讓老人成了孩子的「實際撫養人」。

如果老人並非臨時、偶然性的幫助而是長期代為撫養,且子女也沒有給到這一階段的必要撫養費,那老人是可以向子女索要「帶孫費」的(包括其代為撫養孩子支付的必要生活費和教育費等),開頭提到的老劉與小劉父子對簿公堂一案中,法院便最終判決小劉向老父支付帶孫費2萬餘元。

這種無因管理的撫養行為,要區別於老人偶然、臨時性的幫助,以及出於對孫輩的關心與家庭的親情,自願出資為其教育花錢之類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主張「帶孫費」一般要符合父母具有撫養能力卻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或者雙方事先對代為撫養有數額報酬約定的基礎上。

至於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個案中的父母撫養能力、方式與家庭實際的情況,老人幫子女帶娃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也要看確切證據,不能一概而論。簡而言之,長輩幫忙帶孩子並非法定義務,無特殊情形僅限於道德範疇,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不應當將這份責任強行加給老人,或對老人的付出毫無感恩,盡到必要義務才能真正實現家和萬事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9f7422364d2c8bdc3354841a90c3ed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