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豪與小麗(均為化名)登記結婚後準備舉辦婚禮,二人最終選定了一家婚慶公司負責婚禮當天的主持、攝像、場地裝扮、婚車接送等服務,並花費了一萬元。
婚禮幾周後,心懷期待等該婚慶公司交付婚禮視頻的小兩口,突然被告知婚慶公司的工作人員將婚禮過程的攝像資料丟失,導致無法交付。這讓 小兩口不能接受,畢竟不可能再舉行一次婚禮進行補拍,而這件事也使得二人的幸福回憶也存在了重大缺失。二人遂將婚慶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婚慶公司返還服務費一萬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五萬元。
庭審中,婚慶公司辯稱已經在婚禮後告知小豪儘早前來拷貝視頻,但小豪並沒有及時前來。故視頻資料丟失並不完全是公司過錯,小豪也應負一定責任。公司已經提供了約定的婚慶服務,視頻丟失僅是附加服務存在瑕疵,不應退全部的服務費,二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婚慶公司除婚禮攝像資料不能交付外,其餘合同約定的服務均已完成,且小豪與小麗未提出異議,故婚慶公司應返還的服務費應當是合同中明確的攝影部分的服務費一千元,而非全部服務費用。本案的婚禮攝影資料是真實客觀記錄小豪與小麗舉行婚禮的具有永久紀念意義的影像,二人以期日後可以重溫這一人生重大事件,在影像中回憶美好、感受幸福,增進夫妻感情。但由於被告婚慶公司的過失,導致該影像永久性滅失。由於二人的婚慶過程不可復現,必然給二人精神上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對二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故被告婚慶公司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婚慶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婚慶公司賠償二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
來源:福州市婦聯
編輯校對:余雪林
編審:李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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