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城市化建設中,征地拆遷是不可避免的情況,其中的留地安置主要是政府在徵收土地的過程中,按照徵收農用地或者耕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將土地轉變為建設用地,並將其安排給被征地的集體組織,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
儘管留地安置能夠帶來持續性的效益,但還是無法有效解決征地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依舊存在一些法律問題。為此,北京在明律師就征地拆遷中的留地安置政策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被徵收戶對留地安置方式有個簡單了解。
一、征地拆遷中的留地安置政策問題
(一)留置土地的歸屬
對於征地拆遷中留地安置的歸屬問題而言,也就是被留置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在具體實施中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是留置土地屬於國有性質,對留置土地採用「招拍掛」等形式,返回給當地的村集體;
第二是在未徵收利用村集體土地時,將土地預先返回給村集體,這時留置土地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性質,在後期開發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對農用地進行轉用審批;
第三是留置土地屬於混合所有制性質,在城市規劃內的農村土地,不僅有國有土地的形式,也有農村集體土地性質,在作為國有土地徵收時就可以用第一種情況,在作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時就可以用第二種情況。
考慮到留置土地的歸屬不同,後續產生的法律問題也會不同,甚至還會與現行使用的法律法規出現相違背的情況。
例如,在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對土地屬性進行劃分,獲取的方式是通過形式之外的各種方式獲取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之後,在繳納較低的補償或者拆遷安置費之後就可以使用。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4條的內容,只有通過以下幾種情形才可以獲取。
第一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第二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用地;
第三是國家重點扶持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用地;
第四是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等。
站在法律角度而言,地方政府目前沒有權力將留置的土地通過劃撥的形式返還給村集體,而且也無法在未徵收之前就通過集體土地的形式返還給村集體,而且《土地管理法》中未規定允許進行商業用地開發.單純利用政策或者規範性文件從已有的法律框架中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二)「征後審批」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後,賦予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徵收之前可以開展相關徵收工作的權力。法律上規定了「征後審批」的程序,其實也就是賦予了徵收者之前沒有的相關權力。
具體到地方的徵收區域,不需要獲取征地批文就可以預先開展徵收工作,但是無法保證被徵收者的法律權利。而且相比城市,農村地區更容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法律知識、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容易出現法律風險。
故北京在明律師在此提醒碰上征地拆遷的被徵收戶,遇到徵收過程中政府的違法違規徵收行為,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要懂得善於拿起法律的武器,通過法律途徑以捍衛自己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二、征地拆遷中的留地安置法律建議
(一)留置土地的國家所有
根據《憲法》第10條的規定,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了法律規定的之外歸集體所有。在實務中建議不僅現有的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在未來還要將從城市規劃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也就是留置土地的國家所有權。這樣有助於統一留地安置的制度,並且符合法律要求。
同時,還能化解和《土地管理法》中的矛盾,例如,集體土地商業開發、小產權房等開發建設項目,會產生一些和目前法律相衝突的問題。另外,還能實現留置土地的物權化,將其換變為國有土地,有助於保障農民財產權,保護農民權益。
(二)被徵收者樹立法律意識
針對「征後審批」的問題,被徵收人要樹立法律意識,包括維權意識,還有提前防範意識。
「征後審批」促使徵收方可以在申請徵收土地之前,和被徵收者在留地安置等方面達成一致並簽署補償協議,個別很難達成一致的,應該在申請征地時如實說明。
對於被徵收者,應該不管自家的土地或者房屋是否被納入徵收範圍,都需要對自家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相關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檢查,一旦缺失及時補辦,提升法律意識,避免在征地拆遷中出現法律方面的問題,保障農民權益。
總結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成為主要動力,通過發展城市經濟,對城市周邊地區的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完善,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為了確保城鎮化有效建設,我國法律制度明確了以城鎮建設為中心的土地徵收制度,政府對群眾的土地資源實施征地拆遷的做法,並採用留地安置的方式進行征地補償,針對留地安置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應該明確留置土地的國家所有權,並且提升被徵收者的法律意識。
如果被徵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遇到「留地安置」這種安置方式中不明白的問題可以及時諮詢北京在明律師。(江慶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