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打工7年,家裡突然多個兒子,妻子:朋友借我身份證生娃

2022-04-02     史家霸唱

原標題:丈夫在外打工7年,家裡突然多個兒子,妻子:朋友借我身份證生娃

有位作家曾經說過,婚姻的美滿幸福需要妻子和丈夫「互相取悅」,怎麼取悅,乃是一種高級的藝術。這話可謂非常透徹,因為現實中,很多夫妻從甜蜜恩愛轉為針鋒相對、彼此看不慣,就是因為一方或者雙方凡事只考慮自己的感受,不顧及對方,最終導致矛盾無法調和。

陳先生和彭女士的婚姻就是如此,結婚數年後,陳先生氣憤地找到媒體求助,稱妻子婚內外遇,和別人生下了兒子,並不斷強調妻子有多麼對不起自己,但當記者找到另一位當事人彭女士時,彭女士表現得比陳先生還氣憤,如果她出軌生子,應該屬於絕對的過錯方,為何還理直氣壯呢?

事情要從陳先生收到湖南老家計生辦的電話說起,從計生辦工作人員口中,陳先生得知自己多了個兒子,需要他提供一些證明完善上戶口的手續,頓時懵了。他一直在福建打工,最近這3年幾乎沒怎麼跟妻子聯繫,當初也和妻子說好了只生一個小孩,怎麼她突然又生了一個兒子,而且從懷孕到生產都沒告訴他?

陳先生心裡有種不好的感覺,連忙趕回了老家,根據已登記的信息,他得知這個「兒子」出生於2020年4月26日,當然陳先生基本能確定這不是他的孩子,所以必須要查清楚怎麼回事,誰知回老家後他怎麼也找不到妻子,家裡只有她零星的幾樣東西了,於是陳先生找到媒體求助。

在記者的陪同下,陳先生找到彭女士娘家,撲了個空,沒見到人,岳父岳母不願意透露女兒在哪。陳先生氣得不斷給妻子打電話,打了好久,彭女士終於接了電話,但對孩子的事卻含糊其辭,陳先生高聲質問,彭女士稱是朋友借了她身份證生娃,這話陳先生當然不信,從妻子迴避的態度,他已經知道這個孩子與自己毫無關係了。

經過一番調查,陳先生終於知道了孩子的來歷,孩子的確是彭女士所生,什麼「借身份證生娃」是扯謊,至於孩子的父親,則是彭女士的一個同事張某,張某一直單身,可最近他家裡忽然多出了很多嬰兒用品,丈夫張母因為添孫整日裡樂呵呵的,也承認了孩子是彭女士和張某所生,他們越高興,陳先生就越憤怒。

費了許久功夫,陳先生終於和彭女士在她的娘家見面,一見面,夫妻倆便互相指責,陳先生自然指責妻子不忠,他多年來在外辛苦打工,妻子就在家照顧兩人的兒子,他每個月還會按時寄2000元給娘倆當生活費,已經仁至義盡了,為什麼彭女士要外遇?

被指責的彭女士滿臉痛苦,她說起自己與陳先生結婚7年的感情歷程,聽得觀者唏噓不已。

原來,陳先生、彭女士是2012年在廣東認識,兩人年齡相仿又都是湖南老鄉,在外面互相照顧著,慢慢發展出了男女之情,很快便回老家結婚了,當時彭女士只覺得和心愛的人在一起就好了,不顧家裡的反對,只要了1萬多元彩禮,可結婚後,她才知道這段婚姻早早就埋伏了危機。

陳先生的父親不喜歡她這個兒媳,陳先生卻沒告訴過她,她進門就受刁難,與婆家人無法相處,被迫在懷孕時回娘家住,直到兩人的兒子4歲。陳先生在外打工是沒錯,經常會給她寄錢也沒錯,可他完全不管家裡的人情往來等事務,照顧兒子更是不用提,一年到頭,很少會回家。

而且他口中的每月給2000元也有水分,有時候兩月一給,有時候一個半月一給,2000塊錢夠做什麼呢?孩子吃東西生病就花得比這要多多了,更別說那些親戚來往要錢,她一直過得很艱難,給陳先生髮信息希望他能多來看看娘倆,或者離家近一點,可以常常回家,陳先生置之不理,還說她碎嘴發垃圾信息。

她婚後雖然不被公婆待見,但已經盡到了兒媳和母親的本分,把兒子照顧得好好的,每逢婆家有事都會回去幫忙,反而是陳先生,不僅不願意把妻子和兒子帶在身邊,連找份離家近的工作都不肯,一年到頭忙得跟什麼名人一樣,電話懶得打,消息懶得發,就像只是把她娶回家放著當擺件。

因為無法忍受結婚跟離婚差不多,3年前,彭女士就提出了離婚,還為此和丈夫吵架,可陳先生不肯答應離婚,要麼就躲在外面不接電話,要麼說等他回來處理,然後晾著,要麼讓她起訴,總之就是拒絕,既然他不願意離婚,為何又讓她過得跟喪偶一樣呢?

彭女士覺得,自己就像陳先生娶回家的免費保姆,不像妻子,情感和物質需求都被忽視得很徹底,所以才在灰心失望之下與關心她的張某走到一起,還生下了兒子,現在陳先生什麼都知道了,她索性不怕了,這次必須離婚,她再也不願意過那種地獄般的日子了。

而彭女士的訴求在陳先生看來很不可思議,他認為自己在外打工賺錢,經常寄錢回來,就已經盡到了丈夫的義務,彭女士因為她不同意離婚就跟別人生娃,犯了不可饒恕的錯。

夫妻倆完全無法互相理解,昔日戀愛的甜蜜消失無蹤,看起來只有離婚這一條路可選了,陳先生表示如果離婚,兒子的撫養權必須歸他,彭女士每月給800元撫養費;此外因為彭女士婚內外遇生子,有重大的過錯,離婚時需要賠償他10萬元的精神損失。

根據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實踐中,一方外遇即使沒到與他人同居、重婚的嚴重程度,也可能因為多次外遇甚至與他人生子被法院判定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不過具體賠償多少要看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以及經濟水平等,不是無過錯方要求多少就判給多少,如果陳先生和彭女士決定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可以訴訟,從已知的情況來看,因為彭女士外遇生子的事件,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難以修復,想離婚並不難,難的是算清帳。

比如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雖然陳先生認為彭女士有過錯,兒子應該歸他撫養,但據了解兩人結婚後,兒子一直是跟著彭女士生活,陳先生幾乎沒有管過,即使離婚,突然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不利,按照保護未成年子女、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原則,鬧到法院,孩子判給彭女士並非沒有可能。

《民法典》還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不管兩人的兒子歸誰撫養,另一方都要根據子女實際需要、其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繼續承擔子女成年之前的撫養費。

雖然陳先生和彭女士的婚姻最後究竟怎麼收場還不定,但從他們夫妻的表現來看,陳先生並非全無過錯,對他而言妻子仿佛就是擺在家中的一個裝飾而已,不要說「取悅妻子」,他連身為丈夫需對妻子有基本的關心都沒意識到,只認為給錢就行,婚姻出現這番危機,他也有不可迴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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