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12月1日起,以下消防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

2023-11-13     知知貴陽

原標題:貴州:12月1日起,以下消防違法行為可不予處罰

《貴州省消防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2023年12月1日起,新修訂的《貴州省消防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黔消函〔2023〕249號,以下簡稱《標準》)將正式實施,《標準》有什麼變化呢?一起來看看吧!

劃重點

《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結合貴州省執法情況,首次加入了《不予處罰清單》,明確了以下9項不予處罰內容及適用情形。

不予處罰清單

1

依法取得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首次變更場所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向消防部門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

2

公眾聚集場所經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現場核查中首次發現存在非重要事項的違法情形的。

3

首次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且當場改正。

4

首次占用防火間距,能夠當場改正。

5

首次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的障礙物,且當場改正。

6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且當場改正。

7

占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凈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總凈寬度10%,且當場改正。

8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存在的問題和故障,單位已自行發現、告知消防部門,並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範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9

因不可控因素導致需維修消防設施配件等無法運輸,無法按照消防責令改正通知書時限進行維修的,單位(個人)已採取風險管控措施或停止營業的。

「不予行政處罰」≠沒有處罰

《標準》中規定了: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運用行政建議、警示告誡、提醒約談、培訓指導等手段,引導市場主體自主消除火災隱患、減少消防違法行為發生。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新修訂的《標準》明確了不予處罰的9種情形,這是在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貴州省消防救援總隊落實「放管服」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優化消防政務服務的舉措之一。

源/貴州消防

編輯/何冰雪 責編/楊青青 審核/曾昕 終審/曹欽永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7b08625bd4e71039dee4549348ff00af.html












貴州6人入選!

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