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朱洪軍受賄一案
2024年6月19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朱洪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朱洪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朱洪軍利用擔任原自治區經信委原材料工業處處長、技術改造投資處處長、總經濟師、黨組成員、非公有制經濟服務局局長,自治區工信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申報電價補貼、獎勵資金、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60餘次非法收受41個單位和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56.65萬元。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洪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繳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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