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身份在香港、內地工作該怎麼繳稅?一文幫你理清

2020-07-28     銀河港事通

原標題:香港身份在香港、內地工作該怎麼繳稅?一文幫你理清

近期,「港漂是否需要繳內地稅」引起了一番爭論。看來香港身份的稅務問題還是要開篇好好講講。

本文概括了三大情況:

1. 同時持有內地身份和香港身份的人,在香港工作,需要繳內地稅嗎?

2. 在香港工作,薪俸稅如何繳納?

3. 港人在內地工作(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如何繳稅?

內容比較長,請耐心閱讀。

01

內地人在香港工作,需繳內地稅

對象

有中國內地戶籍/持中國內地護照/已領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但保留內地戶籍/已經領取香港居民身份證且保留內地戶籍的人士,如果在香港工作,就屬於這一條。

解釋

在香港工作的內地人是否需要繳內地稅,主要取決於「是否內地的稅收居民」。

「內地稅收居民」的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有詳細說明——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對於「有無住所」的判定,跟普通人認為的是否有房產、租住地不同,國家稅務總局也給出了明確解釋——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雖然在境外居住,但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準備回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該個人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中國內地的稅收居民。

結論

在港工作的內地人士(即「港漂」)基本上都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繳內地稅。

申報

情況1:僅在香港取得工資薪金收入

K先生在2018-2019香港財政年度(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取得工資薪金收入摺合人民幣108萬元(在香港需繳納稅款摺合人民幣14萬元)

可以扣除的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4萬元(不考慮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因素,且2019年度無其他應稅所得)

該年度應在內地繳納稅款:106580元

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步:計算該年度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108萬-6萬-3萬-4萬 = 95萬

第二步:計算該年度按照中國內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950000×35%-85920=246580元

第三步:計算該年度來源於香港所得的抵免限額

246580*1080000/1080000=246580元

由於K先生在香港實際繳納稅款14萬元,小於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額246580元,按照孰低原則,可全額抵免,實際抵免稅額為14萬元。

第四步:計算該年度應在境內繳納稅款

246580元-140000元=106580元

以上數據填寫入「自行納稅申報表」「抵免明細表」,則分別如下:

情況2:該年度在內地和香港都取得收入

D先生年中被內地公司派到香港公司工作。

該年度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包含內地30萬元(任職單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7080元)、香港20萬元(已摺合為人民幣,且在香港繳納的稅款摺合成人民幣3萬元)。

可以扣除的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4萬元(不考慮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因素,且2019年度無其他應稅所得)

該年度應在內地繳納稅款:19268元

補充說明:2018-2019香港財政年度,從香港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最後一日為2019年3月31日,所在的公曆年度為2019年,其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為2019年度,故應與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境內綜合所得合併,按境內稅法計算出個人所得稅,按規定抵免香港2018-2019財政年度的稅款後,於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19年度彙算申報和境外所得抵免。

計算過程如下

第一步:計算D先生該年度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30萬+20萬-6萬-3萬-4萬 = 37萬

第二步:計算D先生該年度按照國內稅法規定計算的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37萬×25%-31920=60580元

第三步:計算D先生該年度來源於香港所得的抵免限額

由於D先生在香港實際繳納稅款為3萬元,大於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額24,232元,因此張先生在2019年度彙算時僅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5768元可在接下來的5年內在申報從香港取得的境外所得時結轉補扣。

第四步:計算D先生2019年度應在境內繳納稅款

60580-17080-24232=19268元

02

在香港工作,如何繳薪俸稅?

香港的薪俸稅額,視乎5個要素而定。

要素1:入息(包括薪金、工資、佣金、小費、花紅、津貼、代替假期的工資、退休離職服務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約滿酬金及非現金利益)

要素2:董事職業在稅務上來說是「香港職位」或是「非香港職位」——如果不是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酬金一般無須在香港納稅。

要素3:對雇員而言,受僱工作在稅務上是「香港受僱工作」或「非香港受僱工作」

要素4:免稅額

要素5:申請的扣除(例如:認可慈善捐款、個人進修開支及居所貸款利息等)

應繳稅款是以你的應課稅入息實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或以入息凈額(未有扣除免稅額)按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徵收。

應繳稅款可獲進一步扣除稅款寬減,但不超過寬減上限。2018/19稅務年度起,寬減稅款的100%,每宗個案寬減上限為20000港元。

應課稅入息實額 = 入息 – 扣除總額 – 免稅總額

由於香港是一個國際化城市,在香港工作的人群比較複雜,暫時將各類應繳薪俸稅的情況列為情況並解答。

情況1:香港出生,移居美國並在美國工作,今年被美國的公司派往香港擔任全職工作。

回答1:因被調派到香港居住,擔任全職工作,所從事的屬於「香港受僱工作」,入息須全數課繳薪俸稅。

情況2:受聘於一間國際性會計師公司的香港分行,偶爾會被派到內地短暫工作。

回答2:在薪俸稅務上,這種情況視作從事「香港受僱工作」(受僱地點和來源均在香港),入息需課繳薪俸稅。關於到內地短暫工作,如果已經繳納內地稅款並能夠提交稅款收據供查核,該股份收入可豁免徵稅。

情況3:受僱於加拿大一家跨國公司,全年有頗長時間在東南亞的5個城市工作,包括香港。

回答3:這種情況即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應當按照「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納稅。所需繳稅包括薪俸稅和暫繳薪俸稅。

情況4:受僱於北京一家公司,因工作需求,於5月1日回到香港,並一直留到9月1日才離港。能否獲得配偶和子女的免稅額?

回答4:這種情況即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在港逗留天數124 日,但可當作在香港提供服務123日。

假若你因在香港逗留而取得特別津貼,這些津貼須全數繳納薪俸稅,不能分攤。雖然你的配偶和子女沒有跟隨來港,你仍可享有已婚人士和子女免稅額。

03

香港永居到內地工作,如何繳稅?

隨著新的內地個人所得稅法的全面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出台,以及香港《2017 年稅務(修訂)(第 6 號)條例草案》於 2018/19 課稅年度的生效,在內地工作的港人無論是其內地個稅還是香港薪俸稅,都迎來了變化。

1. 是否需要繳內地稅,根據「有無住所」判定,與第一部分針對擁有香港身份的內地人的要求一樣。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雖然在境內居住,但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準備回中國境外居住的個人(即香港),即該個人不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那麼應該根據在內地的天數是否滿183天判定,超過183天則為內地稅收居民。
  • 注意:在內地停留當天不滿 24 小時的(即由當天 0 時至當天 24 時),均不再計入中國內地居住天數。

具體歸納為下表(居民指符合「內地稅務居民」的人士):

2. 當年在內地居住不滿183日的港人,享受部分免稅待遇

假設非內地稅收居民的港人F先生4月份在內地工作期間為15天,當月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按照新稅法規定計算如下:

3. 根據新稅法的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可根據「六年規則」。即從 2019 年起,可享受六年的寬免政策,在此6年間不會在內地產生全球納稅義務。

而在六年期間任何一年居住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超過30天,便可「清零」,重新開始計算「六年」。

無住所的港人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仍可依法享受外籍個人免稅津補貼項目(或新稅法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二選其一)。2022 年起,如港人為稅務居民,則可繼續享受新稅法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下圖所示:

4. 粵港澳大灣區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 2019 年 3 月發布了《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 號,簡稱「31 號文」)。

31 號文確定了港澳大灣區的廣東省 9 市的個人所得稅補貼政策的方向,即在 2019 年至 2023 年間根據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而該補貼也是免徵個稅的。

(公眾號同名:銀河港事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6iO3lHMBpJjknVhJMZD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