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設丨應知應會知識問答(第39期)

2024-10-28     京津冀消息通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什麼人員應受到政務處分?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在政務處分期間有何限制?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複審、覆核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制定目的是什麼?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委員會履行哪些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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