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離職是規範基金經理管理的第一步

2023-12-05     皮海洲

原標題:限制離職是規範基金經理管理的第一步

近日,中基協修訂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兩份文件對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範等問題進行了細則修訂。這兩份文件堪稱是基金業新規。

新規有一個很大的亮點,那就是對基金經理離職現象的規範。畢竟基金經理「離職潮」一直都是困擾基金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以至基金公司成了為私募基金以及其他投資機構培養人才的「黃埔軍校」。這種「離職潮」的存在不僅妨礙到了有關基金公司的發展,更是損害了基民的利益。所以這一次出台的基金業新規,對基金經理「離職潮」問題予以重點解決。

比如,在這次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註冊登記規則》中,對於基金經理的申請註冊提出了非常細緻的要求。其中,明確提出了幾種不予註冊的情況,劍指「離職潮」:

1、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處於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

3、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即最近1家任職單位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職單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3次以上。

4、從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離職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

也就是說,基金經理如果在產品的募集期、封閉期主動離職,兩年內不能管理新基金;如果產品的任期不到一年便主動辭職,18個月內不能管理新基金。而在此前,這兩種情況都沒有特別的監管限制,靜默期也都只有6個月。

基於基金經理「離職潮」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基金業加強對「離職潮」的規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說,基金業新規的出台順應了基金業發展的要求,並且也是維護基金業誠信的一種表現,同時也是對基民(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比如,面對基金經理的「離職潮」,有的新基金還沒有度過封閉期,其基金經理就換人了,這對於看好原基金經理並因此而認購新基金的投資者來說,明顯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可以斷言,隨著基金業新規的實行,基金經理「離職潮」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減緩。

當然,就規範基金經理管理來說,限制基金經理離職,這只是第一步。對於一家基金公司來說,留人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還是要留住基金經理的心,留心比留人更重要。所以,就規範基金經理的管理來說,在留人的同時,還需要做好留心的工作。這其中至關重要的有兩點。

一是將基金經理的收入與基金經理的業績掛鉤,基金經理的投資收益越高,其個人的收入就越高。這樣一來,基金經理就可以一心一意把精力用在理財上,爭取最大程度上提高投資收益。

二是在基金公司實行業績激勵制度,對於投資業績優秀的基金經理,可以獲得基金公司的股權,這樣基金經理就成了基金公司的主人,而不只是打工者。因為擁有基金公司股權的緣故,所以基金經理也就不好輕言離職了。而且正因為是基金公司的主人,基金經理不僅不會離職,相反還會全力提高自己的投資收益,讓自己擁有更多的公司股權,同時也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不僅如此,在留住基金經理的「心」的同時,要充分發揮基金經理的理財能力,讓基金經理有精力來發揮自己的理財能力。在這方面不是要讓基金經理一拖多,一人兼職多隻基金的基金經理,而是讓基金經理充分發揮自己的所長,將自己打理的某一隻基金做大做強,將一隻基金做成百億規模甚至是千億規模。而不是讓基金經理管理三、五隻基金,甚至十幾隻基金。一名基金經理管理多隻基金,要麼這些基金在投資風格上就是重複的,要麼就是讓一位基金經理管理多種不同風格的基金,作為基金公司來說,投資風格重複的基金完全沒有必要設立,而將不同風格的基金交由一名基金經理來打理,這完全是亂點鴛鴦譜,甚至是強人所難,逼著基金經理投資失敗,這是對基金經理、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投資者三方都不負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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