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能不能燃放煙花爆竹?明確了!

2024-01-01     東營快訊

原標題:春節期間能不能燃放煙花爆竹?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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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東營過年

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嗎

小編為大家搜集了最新消息

東營市下列區域內

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

中心城區東至東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內區域。

2

河口區東至海昌路、南至河慶路、西至濱四路、北至河濱路以內區域。

3

墾利區東至東三路、南至同興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黃河大壩以內區域。

4。

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東至防潮堤、南至樁埕路、西至 G340和101路、北至防潮堤以內區域。

5

廣饒縣、利津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區域。

東營市下列地點

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

公園、綠地、林地、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2

文物保護單位。

3

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

過街天橋、立交橋、高架路等橋樑隧道部位。

5

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在建建築工地施工區域。

6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廠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燃氣、燃油設施安全保護區。

7

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公共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8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點。

以上信息都是來自於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日前發布的

《東營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趕緊一起來看看吧

向上滑動閱覽

東營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1日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降低噪聲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管理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煙花爆竹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控空氣品質變化情況,適時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對空氣品質影響的科普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人做好服務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勸阻和報告工作。對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城市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勸阻、制止,根據管理職責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民政部門負責督促婚姻登記機關、殯葬服務機構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加強對在校學生依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基層網格管理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強對村民、居民的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勸阻違法燃放行為,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在制定、修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時,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規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相關部門在辦理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殯葬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參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可以採取零售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健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中心城區東至東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內區域;(二)河口區東至海昌路、南至河慶路、西至濱四路、北至河濱路以內區域;(三)墾利區東至東三路、南至同興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黃河大壩以內區域;(四)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東至防潮堤、南至樁埕路、西至G340和101路、北至防潮堤以內區域;(五)廣饒縣、利津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區域。

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限,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單位,現有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單位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區域。

第十二條

本市下列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公園、綠地、林地、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二)文物保護單位;(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四)過街天橋、立交橋、高架路等橋樑隧道部位;(五)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在建建築工地施工區域;(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廠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燃氣、燃油設施安全保護區;(七)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公共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八)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點。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地點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警示標識,並做好防護工作。

第十三條

下列時段,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中考、高考期間;(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他時段。

第十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要求,保持與周邊人員、建築物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窨井等部位投射、拋擲;(二)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燃放煙花爆竹;(三)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對準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七條

遇重大節慶等情況,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由符合條件的燃放作業單位燃放。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慶典、婚慶、殯葬、餐飲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時段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九條

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段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段,從事慶典、婚慶、殯葬、餐飲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將違反煙花爆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市其管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

來源:東營市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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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法律顧問:山東匯研律師事務所 王讀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63f73cf7e4bb444d7b435bc675aa23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