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

2023-12-27     牡丹江日報

原標題:關於對《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

《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已於2023年11月24日由牡丹江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立法專家顧問的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形成了《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為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現將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文本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

請將意見和建議於2024年1月26日前寄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或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人:杜兆鋒 聯繫電話:0453-6172532

牡丹江市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

和綜合利用條例

(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防治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促進廢棄食用菌菌包綜合利用,保障食用菌產業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概念界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廢棄食用菌菌包的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廢棄食用菌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由食用菌培養物和外包裝組成的菌包。

第三條【防治原則和工作體系】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

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產生者負責、社會參與的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回收利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村民委員會做好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發現污染環境行為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五條【部門職責】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廢棄食用菌菌包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林業草原、水務等部門以及負責當地食用菌產業發展的供銷合作社,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有關組織職責義務】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食用菌生產者、專業合作社等加強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

食用菌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加強自律和誠信建設,為成員提供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七條【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參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八條【獎勵政策】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監督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並對接到的舉報及時處理。

第十條【統籌產業發展和環保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用菌產業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及負責當地食用菌產業發展的供銷合作社,編制本行政區域食用菌產業發展規劃,統籌考慮食用菌產業發展、環境承載能力以及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食用菌種植的品種、規模、總量,明確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和措施。

第十一條【目標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二條【資金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資金,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支持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科技研發、設施建設和綜合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支持科技研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科技支撐。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綜合利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利用去除外包裝後的廢棄食用菌培養物,開展有機肥、生物質燃料、基料、飼料生產加工等綜合利用活動。

廢棄食用菌菌包綜合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菌包企業利用處置和社會資本參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食用菌菌包生產企業集中回收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

對於符合國家和省貸款貼息補助、稅收優惠、資金補貼等政策的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利用廢棄食用菌菌包生產有機肥等項目,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使用。

第十六條【鼓勵設立有關基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通過設立產業發展基金、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基金等方式,探索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新路徑。

第十七條【臨時集中貯存場】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食用菌生產區域分布情況,按照利於生產、方便運輸的原則,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劃定廢棄食用菌菌包臨時集中貯存場,對暫時無法完成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的廢棄食用菌菌包臨時集中貯存管理,並在本年度生產周期內組織完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臨時集中貯存場不得設置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不得設置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點,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臨時集中貯存場應當專場專用,專人管理,設立標牌,配備相應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置】產生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棄食用菌菌包對環境的污染。

產生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本年度生產周期內產生的廢棄食用菌菌包,在下一年度生產周期開始前自行完成回收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能自行完成的,應當委託他人代為完成或者運送到臨時集中貯存場。

第十九條【台帳管理】食用菌菌包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台帳,如實載明生產、銷售食用菌菌包的時間、數量、流向等。

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廢棄食用菌菌包管理台帳,如實載明廢棄食用菌菌包產生、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時間、數量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填埋和露天焚燒廢棄食用菌菌包。

以廢棄食用菌菌包做為燃料的,使用前應當將菌包培養物與外包裝分離,不得焚燒菌包外包裝。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對食用菌菌包生產經營者以及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自然資源、林業草原、水務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未建立台帳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食用菌菌包生產經營台帳或者廢棄食用菌菌包管理台帳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擅自處置廢棄食用菌菌包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填埋和露天焚燒廢棄食用菌菌包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法律適用規定】法律、法規對廢棄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總編輯:鞠晨

監製:趙志剛

審核:崔然

編輯:胡俊穎

審讀:劉江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61708c8b4fc9e0798e1e7eb47bb828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