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臨海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回國和投案自首的聯合通告

2023-04-10     台州公安

原標題:關於敦促臨海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回國和投案自首的聯合通告

2023年關於敦促臨海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回國和投案自首的聯合通告

(第二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嚴厲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嚴懲跨境違法犯罪行為,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臨海市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現對臨海籍在柬埔寨、金三角以及緬北地區等境外涉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非法出境人員以及目前仍滯留在柬埔寨、阿聯、金三角以及緬北地區等境外的其他臨海籍人員實行集中勸返,限期回國。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跨境違法犯罪人員是指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 ( 邊 ) 境、非法出境和在境外從事涉及賭博、電信網絡詐騙、走私、販毒等跨境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人員。所稱臨海籍人員是指浙江省臨海市戶籍地人員。本通告所稱臨海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以公安部下發名單為準。

二、對周雪飛等長期滯留境外、拒不回國涉嫌犯罪的21名刑拘在逃人員採取網上通緝手段,敦促投案自首。

三、目前仍然滯留境外的臨海籍涉詐重點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人員家屬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聯繫勸促其儘快回國說明情況,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應主動聯繫親屬或屬地公安機關。人員家屬應轉告其本人在當今嚴峻的反詐防騙形勢下,務必懸崖勒馬,把握機會,立即回國!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臨海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必須在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入境回國,在回國前7日主動聯繫戶籍所在地的鎮 (街道) 或公安機關進行報備,並在回國後7日內向戶籍地公安機關提供核減相關材料。主動回國並如實供述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對於合法出境並在規定時間內回國的人員,排除涉詐嫌疑後可依法依規依程序再出國 。

五、回國投案自首人員、滯留境外有回國需求人員,嚴禁私自闖關偷渡回國。人員或家屬應當提前與戶 籍所在地派出所聯繫, 臨海市公安局將與邊境部門溝通,協助提供綠色通道、主動投案證明。未經聯繫擅自闖關、偷越國 (邊) 境人員,不屬於投案自首範疇,將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六、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七、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回國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其家屬要主動配合各級組織,及時聯繫勸促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儘快通過正常渠道回國投案自首。

八、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為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不得為其通風報信或作假證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跨境違法犯罪線索,直接抓獲或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威脅、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滯留境外的臨海籍涉詐重點人員,將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1.一律凍結銀行帳戶和電子支付。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和為其提供便利人員的銀行帳戶、電子支付予以凍結反制,並取消相關業務資質。

2.一 律依法追繳、沒收違法所得。凡是未按期返回,仍滯留境外的涉詐重點人員的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追繳、沒收。

3.一律全面深挖打擊。對滯留境外涉詐重點人員及為其提供便利人員的所有違法犯罪行為,一律從重從快深挖打擊。

4.一律立案打擊。符合涉嫌犯罪立案條件的,根據相關違法犯罪線索,一律以涉嫌電信網絡詐騙、賭博或偷越國 (邊) 境罪等立案打擊。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周雪飛等長期滯留境外、拒不回國涉嫌犯罪的21名刑拘在逃人員名單

來源:臨海公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601eedda3a496d455778e13cfe3ede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