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要離婚
想離就一定能離嗎?
近日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駁回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
小方與小美(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
2019年3月
小方向小美支付了彩禮13萬元,並按照習俗訂婚。
2019年7月
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小美在小方家中生活。7月13日,小方與小美因生活瑣事產生糾紛,小美被其娘家人接回,併到醫院就診,之後雙方就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9年11月
小方認為雙方無婚姻基礎,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判令小美返還彩禮13萬元。
法院認為
小美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於2019年7月29日在醫院做了早孕無痛人流手術,中止了妊娠。小方於2019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離婚訴訟系小方在小美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起的,依據婚姻法規定,應不予受理。遂駁回小方的起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官提醒
婚姻是人生中一項重要的選擇,選擇何時、何地、和誰一起進入婚姻的殿堂是公民的自由,選擇何時何地離開也是公民的自由,但自由不是無任何限制的。
在家庭生活中,婦女因生理等客觀因素處於天然弱勢地位,也更容易受到傷害。我國婚姻法保護處於生理特殊時期的婦女不得被提起離婚訴訟,並給予女性一方訴諸法律要求離婚的主導權,為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益提供司法保障。
來源:「萍鄉法院」微信公眾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5rqRkXEBrZ4kL1ViTyF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