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普陀的徐先生長期在外地工作,今年7月9日,數月沒回家的徐先生發現自己的家中竟然有一名陌生男子。
徐先生了解到這名陌生男子叫老李,租了徐先生的房子。租賃合同顯示出租人為謝某。
原來,房子的出租人謝某正是徐先生的老婆,但是他們夫妻之間有矛盾,謝某是背著徐先生把房子租給老李的。
租客老李現場給謝某打電話,謝某自稱不在上海,並在電話里振振有詞的表示,自己是通過中介正規出租的。謝某還解釋了為何沒有取得丈夫的同意就把房子租出去了,是因為丈夫之前也不經自己同意就出租了自家車位。
徐先生則表示,自己願意退還租客的房租和押金,但不賠違約金,讓租客5天之內搬離。
本以為矛盾就此結束,沒想到徐先生5天後來收房時卻吃了閉門羹。原來,租客老李按照女房東謝某指示在入戶門外又加裝了一扇防盜門。
至此,租賃雙方間的關係瞬間緊張起來,一怒之下徐先生斷了家裡的水電,還在防盜門外又加了兩把鎖。
普陀公安分局桃浦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將雙方帶回派出所做初步調解。為了防止雙方矛盾激化,派出所啟動了「三所聯動」機制,約定5天後就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在三所聯動調解會上,租客老李提出,除了該退還的押金和租金之外還要徐先生根據合同賠付2個月的違約金。但徐先生認為,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老李和妻子單獨簽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這份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楊帆表示,因為租客無法辨別夫妻二人是否意見一致,所以簽的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終,經過2個半小時的拉鋸,雖然徐先生還是覺得租客有錯,但為了快速收回房子,還是同意在退還押金和租金的基礎上支付一部分違約金,租客則在10天內搬離現在的房屋。
警方提醒:
1、租房時候,最好要求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都到場,那麼代表他們是自願把房子出租給你。實在無法到場,可以通過電話等形式確認,留好錄音或者書面證據。
2、沒有法定解除租賃合同事由的話,租客是可以根據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力的。就算同意搬走,也可以和房東協商賠償以及緩衝時間。
(來源:新聞坊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