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都一家人到三亞海灘遊玩卻誤闖禁區,瞬間被奪走生命

2022-04-04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5年,成都一家人到三亞海灘遊玩卻誤闖禁區,瞬間被奪走生命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活在這個世界上,我們永遠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個先到來,所以珍惜此刻的時光,用盡力量去追尋愛與希望,才是當下最應該做的事。

2015年8月15日,成都的楊春梅、易勇剛夫婦帶著易勇剛的母親、女兒小詩(化名)、侄兒小孫、小鞠、侄女小李,一行7口人到三亞旅遊,入住酒店簡單收拾了一番之後,7人便迫不及待趕往海灘邊體驗三亞的風情了,下午5點多,一家人來到大東海景區,這裡風景極好遊客眾多。

易勇剛的母親年紀大了,不能跟孩子們一塊去海灘游泳,就留在大東海廣場階梯附近乘涼休息,易勇剛和楊春梅夫婦則領著女兒小詩以及侄兒侄女去海邊。

看見大海後,幾個常年住在內陸地區的孩子們都激動了,嚷著要下水玩,但這時候正值旅遊旺季,岸邊水裡的人比鍋里的餃子還要多,於是這家人決定往前走找個人少點的地方再下水玩,他們怎麼也想不到,這個決定會醞釀出一樁悲劇,來時7個人,回去就只剩了4個,還要為此打官司。

楊春梅夫婦領著孩子走了沒多久,便找到了一處安靜的海域,孩子們紛紛跳下海,夫婦倆因為不怎麼會游泳,再加上女兒小詩要拍照,便留在沙灘上陪女兒玩,一開始沒什麼異常,侄兒小孫、小鞠、侄女小李在淺水區玩得好好的,可沒一會楊春梅再往海里看,便發現侄女只有一個頭露在外面,正吃力地划水,仿佛在被海水吞噬。

再一看,侄兒小孫、小鞠狀況也不對,楊春梅急了,立刻叫丈夫易勇剛去看一看,易勇剛還以為侄女是玩累了才這樣,下了水準備將她一把拉上來,誰知他剛拉住侄女就覺得有一股力量將他海里卷,一個大浪襲來,他被迫與侄女分開了,看著丈夫、侄兒侄女都在海里沉沉浮浮,楊春梅急得直掉眼淚不知該怎麼辦。

這時大東海公司救生員在瞭望台發現有4人溺水,急忙趕往現場救援,但已經晚了,只來得及將易勇剛和其侄女小李救上岸,侄兒小孫、小鞠沒了蹤影,眼見得是凶多吉少。

為了搜尋失蹤人員,大東海公司和三亞海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5艘摩托艇及2艘交通船、2艘搜救船在事發海域持續搜救。

易勇剛和侄女小李也被緊急送往醫院,楊春梅在心中不斷祈禱,希望丈夫和孩子們都平安無事,可天不遂人願,送醫後侄女小李雖無大礙,易勇剛卻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晚10點和次日上午近11點,侄兒小鞠、小孫分別被打撈起來,兩人已經成了冰涼的屍體。

楊春梅和婆婆都悲痛欲絕,來的時候還好好的,怎能料到往海灘邊走了一趟就出了這麼大的事?家屬無論如何也難接受這樣的狀況,這次事件一定得有人對此負責,大東海景區是開放式景區,經營管理權歸大東海公司,不收門票,可以自由進出,那海上安全的責任,自然也歸他們負。

然而大東海公司對此卻並不認可:「你們去的地方不在我們管理範圍內。」

這時候楊春梅等家屬才知道,原來那個風高浪急,事故多發的海域竟然是軍事禁區,雖然與景區相連卻不能擅闖,為了把兩片海域區分開來,大東海公司專門設置了隔離網以及顯眼的警示標誌,隔離網邊有「嚴禁趕海、下海游泳」的警示牌,隔離網上也拉了「此處危險、禁止下海」的橫幅。

楊春梅回憶了一下,當時,一家人就是沿著大東海海灘往前一直走,走到事發區域時天色已晚,海水退潮,所以隔離帶離海水足有20米,她們完全可以自由通行過去;

所以即使眼神掃到隔離網,她也不知道這東西是做什麼的,更沒看到上面的橫幅內容,這應該是大東海公司警示工作不到位、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盡到的問題。

他們的管理明顯存在漏洞,導致景區經常發生遊客溺亡的事件,如果能考慮到海水退潮、天黑了遊客辨物不清的可能性,及早安排專人在隔離的地方進行提醒,一家人也不會走到軍事禁區去,大東海公司沒盡到提示警告的義務,存在過失,造成了損害,應當賠償。

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楊春梅等家屬因為賠償的問題與大東海公司無法協商一致,於是將其告上法庭,2015年11月21日,三亞市城郊法院駁回了楊春梅等家屬訴求,家屬們隨後上訴,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過程中,楊春梅等家屬提出,即使大東海公司設置了隔離網和警示牌,依然沒盡到管理義務。

大東海海灘出現遊客溺亡事件的機率太高了,僅僅過去3年就溺亡28人,這次最為嚴重的溺亡事件發生後大東海公司雖然推脫責任,卻也承認有過錯,特意把隔離柵欄延長封閉,完全阻止遊客通行,說明他們也意識到,之前海水退潮隔離柵欄與海水拉開空間有很大風險;

而大東海公司明知事發海域與景區相連,溺亡風險極大,卻沒有採取完全封閉隔離柵欄、派專人看守提醒管理等措施,而是以放任的態度處理,僅僅拉橫幅、樹警示牌,這對一個非常危險的事故多發區而言,提醒方式明顯太常規,完全不匹配其風險度,因此大東海公司仍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這樁糾紛案,一審和二審的結果不同,雖然認定事實沒有什麼異議,但一審法院將本案認定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但實際上,楊春梅等家屬主張大東海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小孫等人溺水死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不管是遊客還是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活動中都受《旅遊法》、《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約束,《旅遊法》第八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楊春梅等一行人從大東海廣場進入大東海景區沙灘,隨後一路往東走到軍事景區的海域沙灘,在這段距離中,作為經營管理者的大東海公司已經設置了眾多安全警示標識,提示下海危險,但他們依然沒服從景區的管理,在自身水性不足的情況下下海嬉水,最終導致3人溺水身亡,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的80%責任。

不過,大東海公司作為景區的經營管理者對遊客應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明知道與景區相連的軍事禁區海域有極大暗流危險,卻依然沒有在隔離帶派專人駐守勸告,或者設置完全足以攔住遊客通行的安全隔離措施;

其在管理上存在明顯瑕疵,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也需要承擔20%的次要責任。

經法院審理,大東海公司賠償易勇剛家人14.25萬,賠償溺亡的小孫、小鞠家人11.36萬。

這是一樁徹頭徹尾的悲劇,景區和遊客都有責任,即使責任能分得清楚,已逝去的生命也無法挽回,人生總是充滿了意外,我們能做的只有珍惜生命,遠離潛在的風險,在日常出行活動中儘可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這樣原本不應該發生的悲劇繼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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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30a97512cbe6717450851379f9e6ff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