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一場惡意的追求釀成的血案

2022-07-13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3年福建一場惡意的追求釀成的血案

《詩經》中的《關雎》一篇,寫男子追求淑女,就算求之不得,也不過「寤寐思服」,翻來覆去難入眠而已,絕不會因為求愛不得便肆意傷害對方。

這樣的男子才是真君子,反過來,認為自己釋放情愛信號、對方沒有積極回應便屬於挑戰自身「男性尊嚴」、進而採取一些極端手段報復者,幾近於獸類,將對方當成求偶資源,不當成人尊重,又怎麼可能獲得佳人青睞?

2013年福建發生了一例求愛不成引發的血案,男子「求之不得」,怒而毀滅對方,動機荒唐,現場殘暴,其落網後交代犯罪事實,讓人難以置信。

2013年6月27日晚,福州市閩侯縣某鎮的女子吳某心頭總有種不祥的感覺,她做好了晚飯等女兒小晨(化名)回家,等了許久遲遲沒見小晨如往常一般進門喊媽媽,頓時心慌起來。

小晨已經16歲了,並非不懂事的小孩,她在木雕廠當學徒學雕刻,身上帶了手機,如果去朋友家玩或者有別的什麼事晚歸,一定會打電話告訴家人,這晚人不見回,打電話不接,吳某這個做母親的感到十分心焦,立即將此事告訴丈夫又問了親友一圈,無人知道小晨去處。

連續找了兩天,毫無蹤影,吳某終於忍不住哭著去報案,希望民警能幫著尋回她女兒,事情湊巧,就在吳某報案的那天上午,附近村民在荒郊墓坪里發現一具女屍,被女屍的慘狀嚇得沒了魂,上氣不接下氣地跑下山找警察去看,警方現場勘查認定這名女子系他殺,其下身遭非人摧殘,顯而易見是被男性QF。

死亡時間並不長,也就兩到三天,雖然因為天熱屍體呈現腐爛跡象,面容辨認增加困難,但現場遺留有死者衣物,屍檢結果也可判斷女孩大約十五六歲,年紀比較符合吳某說的女兒小晨,警方立即帶她對死者衣物進行辨認,吳某怎麼可能認不出女兒的衣服呢?

得知小晨被殺死在山嶺墓地里,吳某悲痛欲絕,她想不出什麼樣的人要以這種殘忍方式害死女兒,屍體被發現時呈現的狀態讓親屬完全無法接受,兇手不僅喪心病狂實施QF,導致小晨身體留了傷,更不知用什麼鈍器猛砸小晨頭部,力度之大幾乎要砸碎頭顱,可見其殘暴。

確認了死者的身份,警方立即圍繞小晨生前的人際關係展開調查,小晨結束初中學業後就在外打工,她善良隨和很少跟誰發生衝突,活動範圍也不大,除了工廠和家裡平時僅和一些朋友在外吃飯放鬆,小晨6月27日失蹤,據其同事反映,當天下午小晨是自己離開工廠的。

同事還提供了一個關鍵信息,那就是小晨最近與一個叫王某的男子走得比較近,他們只知道王某好像是做木雕生意的,其餘不太了解,警方獲知線索,迅速鎖定王某分析嫌疑,發現其作案可能性極大,王某的住處搜出小晨的手機,小晨失蹤那天下午見的最後一個人也是他。

當天王某主動聯繫小晨,要帶她去山上摘水果吃,那之後發生了什麼?王某自然最清楚,他到案後知道無法再抵賴便供述了殺害小晨的前因後果,讓人感到荒唐的是,王某稱,他本來是想好好追求小晨的,但小晨「太不給面子」。

原來王某和小晨是初中同學,在校園裡,王某便對小晨十分愛慕,礙於當時與小晨不熟,幾次想表白都沒好意思開口。初二輟學後又失去了聯繫,心中莫名有種失落感,後來他做起了木雕生意,1年前無意中從同學那得知小晨也沒有繼續讀書,去木雕廠當學徒,王某認為機會到了。

他借著共同話題在同學群里加了小晨的好友,與她搭上了話,小晨似乎不排斥,雙方聯繫逐漸多了起來,小晨還幾次答應他邀請出去吃飯。王某興高采烈,覺得這是對方願意做他女朋友的信號,27日那天,認為時機到了的王某邀請小晨上山摘水果,準備先表白後與小晨發生點什麼確認情侶關係。

小晨不知道王某的想法,當天離開工廠便和王某去爬山,路上王某不斷問她是否願意做他女朋友,小晨扭捏沒給出肯定回答,或許是害羞,也或許是覺得雙方之間友情多過男女之情,但這在王某眼中就是不給面子,想到自己追了一年小晨還不答應,王某心中莫名升起怒氣。

到了山上的墓坪,瞅著四下無人,王某便要強迫,小晨嚇得拚命反抗,惱羞成怒的王某拿起石頭將她砸暈,但中途小晨又醒過來,繼續反抗不從,被激怒的王某狠命砸她的頭,直到小晨不再動彈。事後看著橫屍的女孩慘狀王某害怕了,他拿走小晨的手機跑回家,將沾血的衣服丟棄。

本以為查不到他頭上,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最終還是要面臨懲罰。因為求愛不成便強迫女孩,使用暴力手段達成JY目的,王某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款規定的犯QJ罪的結果加重情形,其違背小晨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關係,符合QJ罪的構成要件;

王某已達刑事責任年齡,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危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採用暴力方式讓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行為惡劣主觀上存在故意,小晨被QJ到死亡這段時間,QJ犯罪對其造成的危害後果並未結束,而是持續進行,被QJ和死亡應看成一個整體事件。

犯QJ罪,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符合結果加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小晨的死亡與呂某的QJ犯罪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符合QJ致人死亡的規定,應當認定呂某成立QJ罪的結果加重犯。

此外王某拿走小晨財物的行為涉嫌盜竊罪,其動機卑劣、作案手段殘忍,造成嚴重後果,危害極大、等待他的只有最嚴厲的懲處,君子求愛,縱然未達成所願也絕不會如此兇狠,如王某這般表白不成便惱羞成怒強迫,幾近瘋狂的求愛摧毀了小晨,也摧毀了兩個家庭,害人害己,正為反例。

(本文當事人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侵刪;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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