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安徽一家五口慘死,17年後靠高科技破案,兇手身份出人意料

2022-06-22     歷史戰爭

原標題:1998年安徽一家五口慘死,17年後靠高科技破案,兇手身份出人意料

1998年11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蕭縣黃口鎮毛莊村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特大刑事案件,村民孫某榮家被人滅了門。在兩個村民跑著去派出所報警後,警方立即趕往現場勘查,當時這個村沒有路燈。被害者家裡也還沒有電,在冷清的月光下,案發現場更顯得慘絕人寰。一個老太太臥倒在壓井旁,另一名女性倒在東邊的暗間,臥室內還有一名年幼的男孩。

三人都已經沒了生命特徵,然而不止於此,就在奇怪戶主孫某榮在哪兒時。村幹部告知隔壁那座院子也是孫家的,當警方移步到隔壁的院子,同樣慘烈的景象出現了。兩個男子倒在正廳的血泊中,遇害的五個人中只有一個不是孫家人。那便是袁某軍,他跟孫某榮有生意往來,當天因為談生意住在孫家。

萬沒想到,這暫時的一住就丟了命,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即使是經驗豐富的警察也感到心驚肉跳。究竟是誰如此心狠手辣?由於村民們為了救人多次進入案發現場,加上當年的科學技術、刑偵手段很有限,取證非常困難。

另外從現場的血印來看,兇手在作案的時候似乎還帶了手套,且十分小心。基本上沒在現場留下任何痕跡,不過警方注意到一件事,孫某榮是做牲口骨頭回收生意的。案發前幾天剛談下一筆大買賣,拿到的錢,他用紅腰帶纏到了腰上貼身保管。

可是在案發後,這個紅腰帶被割斷丟在了地上,而裡面的錢已經不翼而飛。孫某榮把錢纏腰上的事極私密,如果不是比較親近的人,一般是不會知道的。也就是說,這五個人死亡的背後,兇手的作案,目的很可能是為了財。並且兇手是有預謀的作案,死者身上的傷也印證了這點,大部分是一刀致命。壓根沒有反抗的餘地,足以見得,兇手就是要他們死。

就在警方準備作下一步調查時,醫院方面傳來消息,孫某榮的兒子孫某鵬醒了。十二歲的孫某鵬當晚跟父親同床睡覺,脖子上也被劃了一刀,萬幸的是他命大。被劃一刀後並未死亡,雖然很清楚家裡正在進行的屠殺,但為了避免再度受害。他不得不強忍身體、心裡的悲痛,繼續躺在原地裝死,這才躲過一劫。

沒有動靜很久之後,他才敢睜開眼睛,前往隔壁鄰居家讓他們幫忙報案。雖然活了下來,然而因為脖子上的那一刀,受傷嚴重。導致他落下聲帶受損的病根,發音不準,說話艱難。不過孫某鵬看到了那個作案的人,他不知道對方的全名,只知道名字裡帶個旗字。這個人跟他的父親很熟,所以當天也住在孫家,警方立即查看了孫某榮的電話本。

注意到了一個人——孫紅旗,他做的生意跟孫某榮一樣。巧的是在案發後,這個人消失了,有畏罪潛逃的嫌疑。經孫某鵬辨認照片,確定當晚作案的就是他,孫紅旗到底是為了什麼要置孫家於死地?他的這一作案,可以說是毀了孫某榮與袁某軍兩家,尤其是孫家。

整個孫家一共八口人,只有孫某鵬跟在外讀書的大哥活了下來,孫某榮及母親、妻子和一個兒子都在這一起案件中遇害。事後孫某榮的老父親,孫某鵬的爺爺,因為受不了打擊離開人世。孫某鵬與大哥不得不由伯父撫養,伯父家的條件本就不是很好,多了兩個人。

其生活之艱難可想而知,袁家更不必說,頂樑柱的驟然離世讓這個家庭格外艱難。不找出孫紅旗,就沒法給這兩家一個交代,警方在案發後一直沒有放棄尋找。但都沒有結果,2014年公安部開發人像比對系統,警方立即將孫紅旗照片放入比對。最終發現有個叫程傑的人極其相似,幾經對比,確定他就是潛逃17年的孫紅旗。

2015年5月28日,孫紅旗落網,一開始他還想狡辯。鐵證如山,再怎麼狡辯也沒用,只得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殺了五個人,害了兩戶人家,僅僅是為了一筆錢。孫某榮腰間的那筆錢,這些年,孫紅旗也多次在噩夢中驚醒。當警方帶著他去指認現場的時候,望著他曾經犯下過瘋狂罪惡的那兩座院子,孫紅旗不由哭著跪了下來。

可傷害已經造成,人已經死了,他現在道歉還有什麼意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暴力使得被害人無法反抗,從而強行將財物搶劫。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以及公民的人身權,孫紅旗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在實施搶劫財物的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人,剝奪其反抗能力搶走財物。

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殺人屬於劫取財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為搶劫罪。如果說事先沒有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是殺人後才起歹心將財物拿走,又或者搶劫後為掩蓋罪證、保護贓物殺人的。那麼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兩罪論處,此案中,孫紅旗為了搶劫殺害孫某榮、袁某軍、重傷孫某鵬。

卻並未就此罷休,又為拖延時間,前往隔壁院殺害了是孫某榮母親、妻子及小兒子。那麼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雖然此案後續判處結果並未公布,但犯罪情節如此嚴重,作案手段如此殘忍。主觀惡性極深的案件,不出意外,應該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28473a76e6c3c319d27a2bcb650cc9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