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突破平等權發展限制 | 社會科學報

2023-08-21   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多元共治,突破平等權發展限制 | 社會科學報

多元共治,突破平等權發展限制 | 社會科學報

國家治理

數字科技的廣泛應用為社會發展帶來紅利的同時,也對老年群體的生活提出了新的挑戰。相較於數字原住民而言,老年人作為數字移民脫節於數字經濟發展浪潮,在智能化場景中其基本權益難以得到根本保障,陷入數字貧困狀態。中國式老年數字貧困社會法治理應從提升科學技術適老度、強化社會多元參與路徑、設定公平合理算法規範、維護老年人數字尊嚴等方面出發,從而尋求數字社會發展與老年群體數字平等權保護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的最佳合力點,構築老年數字貧困治理的社會法多元路徑。

原文 :《多元共治突破平等權發展限制》

作者 |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楊復衛 西南大學社會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付晨熙

圖片 |網絡

老年人數字貧困社會法治理制度障礙

從《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到部門規章,再到地方性老年人數字參與立法,不難發現,這些規範不但缺乏系統的理論支撐,而且關於老年人對智能科技使用的制度範圍與權責配置這些核心概念的界定都不甚相同,我國在老年群體的數字貧困治理方面,還存在著嚴重的立法滯後、應急主導和執法混亂的問題。

實質平等難以得到保障

長期以來,法學理論熱衷於實質平等與形式平等的鑑別,對形式平等的重要性過分強調,淡化實質平等的正義價值,在制定法律規範和公共政策導向時存在隱藏性地偏向形式平等、機會平等,對社會正義所需要的實質平等的落實並沒有建立足夠的制度性保障。儘管《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和各部門規章文本中頻現大量關於助力老年人使用智能科技的規範,貌似構造了基本的中國老年人數字權利核心規範體系,但是其中的多數老年人數字平等權立法風格簡略粗曠,規範的完整性、周延性和普適性嚴重不足,實體內容欠缺。諸如此類問題的存在使得老年人數字平等權的實質難以受到保護,近乎淪為空洞化規範。

應急性化解方式難以實現預防目的

現行主要傳統平等權保護機制以事後救濟為特徵,未能有效維護平等之原則,而以《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為主的新型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的規範條文在事前階段的規定都相對泛化,規制措施沒有實現對應配套,導致平等權保護落空,沒有反映國家強大的預防能力。此外,應急性化解方式存在明顯的運行實效難題。相關對策缺乏強制性和規範性,提升技術和完善服務的回應都沒有在本質上解決問題,當缺乏明確的具體規範和必要監管時,運作實效只流於應付上級的派遣任務。在智慧社會,法律與科技之間的關係已不僅僅是一方被動式的回應,「而是要理解嵌入在各種應用模式中的技術如何體現和再生產著特定的權利關係和法律關係」。

數字歧視規範立法空缺

201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提出對公民數據信息的平等保護以來,至今尚未有直接對老年人數據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制定,2009年、2015 年、2018 年修改)基於工業社會時期的社會結構確立,並未體現數字社會的明顯特徵,沒有對老年群體在獲取和運用數據信息時的弱勢地位予以太多關注。而民商事領域對信息獲取和利用的不平等化較多被認定為是商業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沒有從基本權利的視角對老年人的數字信息安全和平等使用權予以過多保護。而在《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中並未對老年群體的數字歧視做出規定,沒有將此類侵權行為納入規制範圍,客觀上顯然難以對老年人數字歧視現象起到有效引導規製作用,不利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執法難度大和執法效益低

語言具有複雜性,關鍵詞屏蔽以及語言過濾的方式無法完全精確識別對老年人的歧視言論,地域、文化以及語言載體的複雜性也為識別增加了難度,媒體仇恨言論正是以一種隱蔽的方式引導人們的想法進而固化歧視的。此外,語言具有多元表達的特徵,相同表意的語句無法窮盡,這就造成針對老年群體的歧視言論難以得到完全消除,相關侵權人也難以受到應有制裁。且仇恨言論並不具有即時性效果,其造成的物質性損害也難以計量,大多是對老年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造成的傷害難以量化或評估,因此行政機關執法監管存在困難,一方面受限於技術效果不能對所有侵權人都進行規制處罰,另一方面在侵權結果舉證困難的前提下耗費大量人力成本與金錢成本,執法效益極低,故在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接收到網絡仇恨言論的投訴時可能因其並不具有現實危險性而選擇不對其進行處理。

中國式數字貧困社會法治理的可能道路

實現對老年人數字平等權的法制化保障,應當將科學技術視為一種穿透性力量,構建全面立體、層級有序、傾斜適度的權益保障體系。維護以多元共治為核心的法律秩序,是突破平等權發展限制的重要法寶,也是構建職能社會法律秩序的必然選擇。

提升科學技術適老度

保障數字平等權的首要措施即努力為老年人提供更加智能和完善的網際網路基礎設施以及其他數字化設備,以公共資源和集體行動確保社會成員平等、充分地享有接入網際網路、體驗數字化生活的條件和機會。首先,我國科技法律規範體系尚處於理論建構階段且嚴重滯後於科技產業的發展,面對公共生活中涉及主觀價值評判的綜合性問題往往訴諸輿論,以民意或專家學者建議為主要參考依據。應建立系統完整的科技法律規範體系,在立法方面推進法律手段與科技手段的結合,立法者需要熟悉科學的發展情況,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以新增法規或司法解釋的形式使評判標準統一立體化。其次,國家和相關行業對於可能導致風險的數字科技的研發、運用和產品生產環節應評估、審查和規制,將其局限於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需的限度內,並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將科學技術規範在合理的區域。再次,網際網路科技公司應當主動在產品研發及推廣使用方面設置親民化、簡易化的程序,以合規合理的方式為老年人使用數字科技提供便利。同時可以通過講解員引導,社會、辦事機構定向輔導的多重方式重視和關照老年群體對於數字科技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引導他們謀求個性的發展,走出心理誤區,實現個人的發展權。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出「老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應當加大對老年人教育的扶持力度,引導老年人形成終身教育的意識,提高老年人數字科技使用能力。

強化社會多元參與路徑

要實現老年群體平等權的保障,就必須保證社會參與路徑的多元立體。首先,需要國家履行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義務,堅持預防性的社會治理,將法治治理「關口前移」,建立以預防為主、排除障礙為輔的形式構建良好的社會平等運行機制。在國家發展中要將公平正義價值作為優先的目標,從國家正當性中為實現公平正義提供製度性貢獻,展現正義哲學,消除數字不平等現象。其次,司法者在裁判案件時可以依靠法律解釋進行規範化續造,將既有裁判規則拓展到新興技術領域。一是為最高法、最高檢發布的抽象司法解釋針對涉及老年人數字平等權侵害又缺乏相應成文法律規範可循的案件,提供可予以適用的裁判規則的「顯性」保護;二是在具體裁判過程中運用文意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結合立法不足或法律規定模糊等現象,通過利益衡量和價值補充提供傾向性的「隱性」保護。最後,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時要提供多元選擇和替代方案。主動協助推進公眾參與的建議機制建設,逐步探索利益協調對話機制,保障老年群體在決策和建議中的參與機會,建立專門對話機制和利益訴求渠道,在科技研發過程中重視使用群體的真實意見。

設定公平合理算法規範

應推進人工智慧朝著普惠和有益的方向發展,確保算法設定公平、合理、無歧視,推動人工智慧的效益公平分配,縮小數字鴻溝。首先,加強對算法的法律規制,尤其是加強對算法規則的合法性審查,以生成合理的法權關係,讓算法合乎法理,以法律規範算法。構築獲取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權限的綜合性系統,建立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在內的多元化監管機制。其次,通過典型案例的價值引導進行特殊化個案救濟,強化對老年群體的傾向性裁判,藉助典型案例的指引性價值,旗幟鮮明地指出產生於數字科技發展中的新興法益,在信息數據控制與運用過程中,對數字科技運用與控制的弱勢方進行相應的保護。最後,可以借鑑美國協調智慧時代大數據運用帶來的技術創新和權利保護衝突,以實用主義哲學為引導,推行「侵權—司法救濟」的模式,為技術創新保留足夠空間,在立法已對技術使用進行合理預防規制的前提下給予科技公司適當的寬鬆,以保證我國科技強國戰略的實現。

維護老年人數字尊嚴

從尊重公民尊嚴的基本立場出發,確保技術的理性,構建法律、技術監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機制,不逾越人的尊嚴和社會正義的底線。首先,國家採取預防措施,將科技發展納入憲法理性的軌道,以審慎的態度對待科學技術發展,並積極回應公眾對維護人性尊嚴及主體平等的關切。防止對數據的盲目依賴,有針對性地識別數據營造的情景,排除將偏見和結構性不平等作為決策的實施基礎和邏輯前提。其次,充分發揮技術監管的作用,將技術監管逐步上升到法律規範,有效實現各方利益均衡,從而有效規制網絡仇恨言論。網絡匿名與複製致使難以簡單通過法律來消除網絡仇恨言論,故對相關技術進行監管為法律規制提供了補充,防止出現技術監管中的用戶條款程序不正當、限制不合理、懲罰措施缺位以及無救濟條款導致用戶權利失衡等問題。最後,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各級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以形成智能社會科學的治理格局和強大的治理合力。

「共享」強調人人共享、全面共享和共享共建。老年人雖在生理機能上難以完全適應智慧數字生活,但其作為「數字中國」治理體系中的重要部分,不應於數字經濟時代被棄置,其數字權益應當得到平等保護。聚焦老年群體的數字融入障礙問題,將保障數字平等權作為數字貧困治理的邏輯機理,堅持數字社會公平正義,有助逐步消解數字貧困和構建完善的法治保障體系。在此基礎上,使老年群體平等無礙融入數字社會是共享數字經濟發展成果的應有之義。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65期第3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王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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