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那麼,實務中哪些情形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呢?中公財經小編今天就先為您奉上6種情形~
情形1
我公司是一家燃油電廠,2019年6月我公司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10萬元,那麼,該補貼是否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1235號)文件規定:
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徵收增值稅。
情形2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6月因從事某項科研項目取得中央財政補貼50萬元,那麼,針對該筆補貼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號公告)文件規定: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情形3
我公司是藥品生產企業,公司向患者提供後續免費使用的創新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 )文件規定: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製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情形4
我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的方式將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甲公司,那麼,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情形5
我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置換方式將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乙公司,那麼,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情形6
我公司將閒余資金購買非保本理財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以上就是不需要繳納值稅的六種情形,想要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中公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