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拆除違法建築就給獎勵金?那咋還得行賄200萬?

2022-06-24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配合拆除違法建築就給獎勵金?那咋還得行賄200萬?

導讀:查處、拆除違法建築看似是一個單純、專業的法律行為,可到了實踐中卻著實貓膩不少。日前,有媒體披露某市一鄉鎮城管執法隊長以幫助當事人取得拆除違建配合獎勵等為由向其索賄210萬元,其因被查實累計受賄700餘萬元被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0萬元。那麼,所謂的「拆除違建配合獎」究竟是一筆什麼錢?「違建」當事人又該怎樣做才能真正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配合拆除違建有「獎勵」,有法律依據嗎?】

拆除違法建築究竟有沒有所謂的「補償」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是很清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違建不補」,這才是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的態度。一言以蔽之,違建的存在狀態本身就違反了城鄉規劃甚至是土地管理法規的實施,其自建造、使用之初就沒有合法利益存在,自然不應取得任何補償。

何況大家不要忘了,《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於違建是否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可是有區分規定的:只有嚴重影響城鄉規劃且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才會被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一般違建」,是有可能不需要限期拆除的。但根據《條例》第24條的觀點,是違建就應當不予補償。

由此看來,單獨設置所謂「拆違配合獎勵金」的法律依據是不充分的。徵收拆遷中設置有獎勵政策,鼓勵大家早簽約早騰房,那是因為徵收拆遷所影響的是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徵收人系在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讓渡自身權利,那麼政策上給予獎勵就有其正當性。

而查處、拆除違建本來就是法律賦予鄉鎮街道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其性質在於糾正違法建設存續的狀態,並對當事人施以一定的懲戒。在這種類似於「行政處罰」的行為中人為設置「配合獎勵」,顯然在其正當、合理性上存在疑問。

筆者認為,正是由於「拆違配合獎勵」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可控的因素,才使得其被腐敗分子盯上,成了侵害群眾權益的抓手。

【拆除違建配合獎勵無法彌補損失,不能輕易認】

諮詢中,經常有當事人表示自己的房屋被鄉鎮街道一調查就成了違建,並被明確告知只能在配合拆除後領取一筆150-450元/平方米不等的「拆違配合獎勵金」。而如果逾期不配合拆除騰房,獎勵金就會被扣光,房子拆乾淨了自己也拿不到一分錢。

由此可見,拆違配合獎至多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安慰,有可能連建房的成本都無法彌補。當事人切不可寄希望於這筆獎勵金而去傻乎乎地簽字同意配合,而是要問自己是否想清楚了以下問題:

自己的房屋建造於何年何月?建房時是否取得了村委會、村民會議的同意?是否按期向村裡交納相關費用?是否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證件?是否曾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罰款過?是否是自己一家人唯一的居住生活用房?

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涉案房屋究竟是不是違法建築,被以拆違建的名義拆除,你自己覺得能接受嗎?

如果當事人明確自己不能接受最高才幾百元的象徵性獎勵,就不要盲目簽字去「配合」,而是要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審視,看看是否有依法救濟權利的可能性。

畢竟,在談及拆除配合獎勵一事時,鄉鎮街道往往還沒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屬於違建仍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下。

此時,當事人切勿偏聽偏信上門人員的說辭而自我認定自己的房子就是違建,也不要輕易受街坊四鄰七嘴八舌的影響,而是要秉持理性、客觀的態度,在專業律師的分析下找尋最優的化解矛盾思路。

若當事人打定主意要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那麼就乾脆大大方方地無視這筆「拆除配合獎勵金」,轉而在律師的代理下針對限期拆除決定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同時盡力做好取證工作,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違法強制拆除。

的確,拆違配合獎勵金是一筆眼前可得的「既得利益」,但若其與當事人的損失相比差距過大,當事人也要仔細掂量一番其中的輕重,切勿盲目作出讓自己後悔的決策。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任何獎勵政策都必須落實在紙面上,要有白紙黑字的政策文件作為依據和標準,而不能任由鄉鎮街道的人去拿嘴說。無論我們是否接受這筆獎勵金,都不涉及要向鄉鎮街道的工作人員行賄、給好處的問題,因為任何工作人員個人都是沒有權力改變依法應當作出的處置決定的。對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還是弄清自己的房屋在法律上的狀況,真是違建那應當配合,真不是違建也絕不能被輕易忽悠,介乎於違建與合法建築之間的,就更要努力去爭取適當的補償了。(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072447f4baa70b69a14b5c010a728a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