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隊員曝光強制拆除評論區因何翻車?這3點不容忽視!

2023-02-16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女足隊員曝光強制拆除評論區因何翻車?這3點不容忽視!

導讀:女足球員呂某童和煙台市萊山區某街道辦事處的「拆違門」事件中,呂某童將強制拆除現場的視頻發至自媒體,顯然是希望尋求輿論監督力量的支持,然而最終卻引來了評論區的翻車,相當一部分網友並未對其遭遇給予同情,反而強烈質疑其違建、利用輿論向執法部門施壓等問題。那麼,老百姓真的對「違法強制拆除」見怪不怪,毫無「感覺」了嗎?呂女士評論區的翻車又反映出哪些亟需扳過來的認知誤區呢?

【要點一:違建就該拆?兩點認知錯誤要不得】

占據此事件評論區最普遍的聲音,就是網友們認為呂某童一家搭建的建築物就是徹頭徹尾的違建,違法建設的事實無從抵賴,進而得出違建就該被堅決拆除,呂某童不值得同情的結論。

不過在明律師必須指出,這種認知是非常錯誤的,是老百姓行政法治意識淡薄的體現。

其一,究竟是不是違建,行政機關有認定的職權,但當事人也有依法申辯、聽證、複議、訴訟的權利。

鄉鎮街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作出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並不意味著其違建認定結果就一定是準確無誤的。

在大量個案中,已經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會因各種原因在複議、訴訟中遭撤銷,那麼涉案建築是不是違建就又成了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正是由於違建的認定、處置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房屋財產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行政強製法》第44條才作出了「複議、訴訟暫停強制執行」的特殊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3條才規定對違法占地類違建的拆除只允許法院強制執行。

簡言之,在呂某童這樣的當事人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複議、訴訟的結果未出前,涉案房屋到底是不是違建絕不是板上釘釘的事情,而是存在著許多變數的。

草率聽信某一方的「涉案房屋確係違建」的說法,對老百姓的權利維護是不利的。在此預設立場的基礎上指責、攻擊正在依法救濟權利的當事人,更是不妥的。

其二,違建依法就不一定要被限期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64條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中都規定,無論是違法占地還是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違建,都不是只有限期拆除這一種處置模式。

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和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實際,限期改正+罰款、部分限期拆除、沒收等都是可以的,完全予以拆除只是其中最嚴厲的懲處方式。

據此,是違建就應該被限期拆除的認知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更不是一種法治社會下公民所應持有的「樸素邏輯」。

【要點二:拆遷是一門「生意」,所以被強制拆除不值得同情?】

這種論調近期又在一些自媒體大V那裡盛行開來。有人認為從前違法強拆遭人痛恨,是因為政府沒有給夠錢,如今政府懂得要拿錢平事兒了,再簽不下來協議那就是被拆遷人獅子大開口,就是一種生意談崩了的必然結果,因此被強制拆除是不值得同情的。

在明律師要強調的是,這種論調看似有「市場」基礎,實則完全歪曲了徵收拆遷、拆違行為的法律本質,是無法給違法強拆當遮羞布的。

其一,徵收拆遷、騰退改造等固然存在雙方就補償安置標準、方式、項目等的協商、博弈,但這種協商談判卻並非商業性質的平等「談判」,而是建立在拆遷方強大、被拆遷人弱小,拆遷方手握公權力非拆不可,被拆遷人手握征拆法規也不搬遷不行的非平等模式下。

說白了,協商、談判本身是法律法規所明確的征拆程序,就是走過場徵收方也得去走。被拆遷人若要價過高,徵收方完全可以寄出那屢試不爽的「協商談判5句箴言」來打壓被拆遷人——

1.這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不是和開發商談籌碼;

2.獎勵金已經給你扣了;

3.補償安置方案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可能為你一個人改;

4.你再不配合簽約就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不許請律師……

試問持前述「生意」論調的網友們,生意有這麼談的嗎?所以說,徵收拆遷歸根到底不是一門生意、買賣,而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將公民的合法房屋收歸國有的行政管理行為。

這一性質就決定了徵收方必須嚴格依法給予補償安置,並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違法強制拆除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不應存在任何認知、輿論上的爭議。

其二,即便被拆遷人獅子大開口、利慾薰心,也絲毫不妨礙徵收方依法推進拆除進程。一直談不攏補償安置怎麼辦?徵收方可用不著乾等著被拆遷人回心轉意,其只需依法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行了。

至於「呂某童案」中所謂的違建養殖設施,鄉鎮街道根本不需要申請法院去拆,自己走齊了法定程序去拆除就完了。

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獅子大開口,並不能成為給有關部門違法強拆行徑開脫的任何理由。如一些大V分析的那樣,既然是政府部門願意「拿錢解決問題」,那還不允許人家報價了?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拆違」可不等同於「拆遷」,後者你說是生意、討價還價還算有那麼一點點道理,前者則是一種剛性執法行為,是容不得討價還價的。既然是嚴格執法,那就要違法必究,而不能拿「談生意」來迴避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要點三:當事人尋求輿論監督的方法未必得當】

呂某童案件中,其微博評論區「翻車」的另一個不可迴避的原因,就是當事人似乎缺乏尋求輿論監督的經驗和技巧,在方法上不得當。

譬如其在所發布的短視頻中突出強調自己「女足運動員」的身份,這點就顯得不夠明智。因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你就是一個普通的農民,也不該遭遇違法強拆。強調這一點,很容易招致網友們「利用特殊身份施壓」的質疑,儘管女足運動員根本算不上什麼特殊身份,論著還沒有村主任的權力大。

再比如呂某童選擇通過微博等自媒體渠道發聲,而沒有選擇聯繫權威媒體的記者。權威媒體是有其影響性作為誠信背書的,發布出新聞來的效果自然和個人的自媒體帳號有所區別。

此外,當事人完全可以在拿到限期拆除決定書被複議、訴訟撤銷的勝訴裁決後再尋求輿論監督,此時有關部門違法強制拆除的行為已被坐實,輿論的傾向性也一定會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尋求輿論監督本身就是一柄雙刃劍,因為輿論從來不止是監督一方,而是會去監督、評價涉事的各方。當事人若有尋求輿論監督的想法,完全可以在和專業律師、媒體記者等諮詢後謹慎定奪,盲目、草率通過網絡自媒體發布涉征拆輿情,是要自己承擔相當大的風險的。

在明律師最後要強調的是,征拆領域的事情分析得再多,依法行政都是應當被挺在前面、擺在首位的,這容不得任何打折扣、搞變通,更不容受到任何輿情的干擾。是否訴諸媒體輿論那是各方的權利,但依法認定、處置、拆除房屋等建築物則是政府的法定職責。靠「反指對方違法」來試圖轉移輿論焦點註定將會失敗,這才是行政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042d7c26f746a30c85e70d5f42947d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