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廣州一起不倫之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2022-04-17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00年廣州一起不倫之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人都是需要情感慰藉的,所以有時候,即使明知自己身處的情感關係並不正當,違背社會倫理道德要求,人依然沉溺其中,在情慾和理智之間輾轉,就像沙漠旅人得到一杯下了鴆毒的酒,明知喝下去就會致命,還是耐不住焦渴,將其送到嘴邊。

這種情感太過於危險,如果再加上人心的偏執,往往會釀成悲劇。

劉冬梅被稱為「美女死刑犯」,她站上審判席時,不少人都為一個妙齡女子年紀輕輕就走錯路、犯下無法回頭的大錯感到惋惜,她明明可以擁有安穩幸福的生活,卻因對不正當情感抱有執念,親手葬送了自己的人生。

一切源於那個叫黃某的男人,劉冬梅17歲那年遇到了他,從此以後便深陷泥沼,難以自拔。

出生於1981年的劉冬梅是河南人,家境普通的她讀書也並沒有多麼厲害,只考上了省城某旅遊學校,隨後,她和一個叫王琅的男孩相戀了,王琅對長相清純的劉冬梅感情很深,百般體貼,就像許多在青春期情竇初開的年輕男女一樣,他們也曾花前月下海誓山盟,但校園戀情沒能經得起現實的考驗。

17歲那年,劉冬梅在學校的安排下去了廣州實習,獨在異鄉為異客的孤獨感讓她對身邊人的好格外貪戀,黃某就是在這個時候走入了她的視線中,最初,因為自己有男友,即使黃某事業有成又格外殷勤,劉冬梅也沒有心動。

但架不住黃某一個勁示好,心理學上有種「補償效應」的說法,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人會對那些先喜歡自己的人逐漸增加好感,這是一種因自戀產生的被認同、喜愛、關注的回饋體制,劉冬梅縱然一開始沒對黃某抱有多大的好感,在與王琅長期分隔兩地又內心孤寂時有個男子時刻關心,還是淪陷了。

兩人就這麼曖昧著,劉冬梅漸漸沉迷於這種危險的關係中,自動忽略了黃某已經成家有了妻子的事實,即使偶爾和王琅見面時會有愧疚感,依然無法掙脫對黃某的依戀感覺,王琅也發現了女友似乎有點不對勁,暗中留心,終於發現女友已經背叛自己。

王琅痛苦不已,在他的質問下,劉冬梅坦白了一切,表示自己真的很對不起他,現在她已經放不下黃某,不知該怎麼在兩個人之間選,王琅思來想去還是決定分手,雖然他真的很愛劉冬梅,卻無法接受三角的情感關係,分手的時候,王琅不忘轉頭對劉冬梅說了一句:「以後遇到什麼事可以找我,我會盡力幫忙的。」

劉冬梅對黃某有執念,王琅又對劉冬梅有執念,兩個性格中都有極端偏執成分的人湊到了一起,就釀成了大禍,因為不久後黃某的妻子潘某發現了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的風流史,頓時氣急,不由分說便找到劉冬梅要求她主動離開自己的老公,別不要臉瞎糾纏。

這些話讓劉冬梅感到很不舒服,潘某當眾鬧也會她的生活工作產生了負面影響,劉冬梅開始希望黃某離婚娶她的承諾能夠兌現,但黃某又怎麼會為了一個女人輕易放棄已經安穩的大後方呢,這對他而言沒有好處,比起為感情執著的劉冬梅,黃某把自己的利益算得清楚,並不打算對劉冬梅負什麼責任。

偏偏劉冬梅卻沒想到這點,她認為自己不能與黃某長相廝守都是潘某作怪,如果沒有她,自己就能永遠霸著黃某了。這種念頭在心中生根發芽,逐漸發酵成罪惡,2000年5月,劉冬梅一個電話打出去,遠在海南的前男友王琅就趕到她身邊幫忙了。

聽劉冬梅哭訴說自己被黃某的妻子潘某算計,慘遭一個老頭侵犯後,王琅頓時怒髮衝冠表示要替劉冬梅復仇,兩人開始商量怎麼才能殺了潘某而不露痕跡,最後決定找理由將潘某約到賓館來,殺掉後便分屍拋棄,讓江水來掩埋罪惡。

實際上,這都是劉冬梅編造的。

一切都按照計劃進行,潘某接到邀約後還以為這次可以徹底跟劉冬梅說清楚了,於是趕去她所在賓館,沒想到就在她與劉冬梅說著話的時候,背後王琅舉起了鐵錘,一下猛砸,潘某便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只能任由王琅死死扼住自己的脖子,劉冬梅看著「情敵」痛苦掙扎,只覺得極痛快。

漸漸地,潘某不動彈了,鼻息也消失了,王琅這才鬆開手,將其分屍後裝入行李箱中,悄悄拋到了江中,劉冬梅則把潘某隨身帶著的值錢物品全部據為己有,擦洗了現場,以為這樣就能不被人發現端倪,但事與願違,警方接到發現沉屍的報案之後展開調查,根據既有的線索很快鎖定了兩名兇手。

死者潘某的鐲子落在了劉冬梅手中,成為關鍵證據,劉冬梅也承認,自己確實仇視潘某,總想著只要她沒了,自己就能獨自霸占黃某,於是起意殺人,還找來了王琅做幫手,兩人事先通謀,為殺死潘某而互相配合,系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劉冬梅先產生殺人的惡念並找來王琅誘使其幫助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王琅雖然是聽信劉冬梅之言而對潘某產生了報復念頭,但他對他人生命權毫無尊重,在犯罪過程中以殘忍手段對待被害人潘某,致其死亡,又分屍拋棄,情節十分惡劣,犯罪情節極為嚴重,應當嚴懲。

劉冬梅和王琅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法院審理之後,二人均被判處了死刑,為他們的罪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一年,劉冬梅還只有21歲。

極端的情感偏執、法律意識的淡薄讓兩人鑄下大錯,致使悲劇發生,如果劉冬梅能夠醒悟自己所爭取的感情本來就不值得瘋狂深陷,如果王琅不因為對劉冬梅的感情就視他人性命如草芥,這起悲劇原本不會發生,人自身的生命尊嚴價值永遠勝過一段糾纏不休的不當感情,越是年輕,越要懂得正確地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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