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後買了兩套房,為什麼離婚只分到債務?

2019-07-25     央視社會與法

小王和玲玲婚後購買了兩套房,

然而離婚時,

小王卻只分到債務,

這是為什麼?

2008年,小王和玲玲登記結婚。

2012年,玲玲懷孕了,但最後不幸流產。

不久玲玲發現小王出軌的事實,她堅持要求離婚,但在雙方父母的勸說下,玲玲答應給小王一次機會,但條件是家裡兩套房產要歸自己。

房屋情況:

這兩套房產是兩人結婚後購買的。一套是全款購買的位於上海的經濟適用房,房產登記在小王和玲玲名下。另一套是玲玲在珠海貸款40萬元購買了一處商住房,房產登記在其一人名下。

雙方於2013年簽署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後購買的兩套房屋,所有權歸玲玲所有;如雙方離婚,因購買珠海房產而欠銀行的40萬元貸款由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雙方簽署後,並沒有對上海房產的所有權人進行變更,該房產依然登記在雙方名下。

2018年,玲玲再次發現小王出軌的事實。她當即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雙方《婚內財產協議》分割房產和債務。

在法庭上小王辯稱該協議無效,是被脅迫才簽署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小王認為上海房產的所有權人沒有進行變更,該房產應該有自己的一份。自己分不到房子還要償還債務的事情是不公平的。

小編來為你逐一擊破小王的觀點!


首先,小王關於《婚內財產協議》是受脅迫簽署的說法成立嗎?

不成立。雙方簽署協議時是自願的,該協議合法有效。即使是玲玲以脅迫的手段,使小王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他也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目前已經協議已簽署五年多,小王早已喪失撤銷權。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其次,未辦理過戶,玲玲有房產的所有權嗎

答案是肯定的。房產未過戶並不影響協議效力,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分割協議合法有效。

我國物權法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需在完成產權登記後方能最終獲得物權。但是,物權法是調整一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基礎性法律,而在調整夫妻財產關係領域,特別是夫妻內部對財產的約定,應當優先和主要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房產雖未過戶至玲玲名下,但玲玲已經是房產所有權人,小王需遵守該協議。法院也支持了玲玲的全部訴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zgwtX2wBUcHTFCnf-1X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