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能否順利理賠,這三個因素至關重要,各位讀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因素一、投保時,是否如實告知。需要告知的內容在「投保單」「健康告知」裡面,一定要去看,不要被業務員忽悠了。關乎自己幾十萬能否賠到的因素,一定要重視、重視、重視!
因素二、保險責任,也就是這份保險賠那些風險,賠那些病。相當大一部分堅定「只買意外險、只買醫療險、只買重疾險」的朋友就是在這兒後悔莫及。
因素三、免責約定,保險公司不賠的事由都在這兒寫著,一定要讀。
現在的保險條件都是通俗易懂的,涉及專業的詞語都有舉例和釋義,只要你願意去讀,都能讀明白。
而本文的案例很有趣,保險公司少寫了一句話,就賠了20萬。
真實案例始末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的黃女士,於2017年6月在某保險公司為丈夫宋某投保了一份保險,該險種涉及三份子險種:終身壽險(萬能型)12萬保額;附加金帳戶終身壽險(萬能型)8萬保額;附加意外險保額10萬。即身故最多能賠30萬。
2017年9月,被保人宋某駕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調頭過程中和大卡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因此死亡(交通事故賠付另外處理了)。交管部門認定:交通事故中宋某為主要責任,大貨車為次要責任。
糾紛
黃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30萬,而發生理賠糾紛是因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約定了「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是免賠的,而恰好宋某駕駛的摩托車就屬於這種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
1、黃女士認為的保險公司沒有就免責條款、保險條款等盡到說明、提示、解釋的法定義務。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有證據證明該條理由並不成立。
2、交通事故中並非宋某全責,因此涉案事故並非全部屬於免責事故。而交管部門的事故認定書顯示宋某的摩托系「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機動車。經調查,涉案保險合同在對「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是有明確的定義。
12萬和8萬保額的合同約定為: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而10萬保額的意外險約定則多了一條: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
因此,法院認為12萬保額和8萬保額的保險合同沒有免責「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因此該賠20萬。
2018年12月20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0萬。
二審後,黃女士認為保險該賠30萬,保險公司認為不該賠,因此均上訴至內蒙古高院。2019年9月10日,內蒙古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原判。
海哥說險
1、法院是幫了黃女士的,但是黃女士不知道是因為律師的原因,還是本身沒有太多思考的原因,還費時費力申請高院複審要求保險賠30萬……
2、保險公司還去找高院複審就很不地道了。自己的免責約定有漏洞,並且交通事故中被保人不是全責,也有該賠付的理由。現在的風險構成很複雜,往往被保人的風險事故觸犯了「免責條款」,但是風險的原因並非被保人的單方面因素。所以保險理賠中很容易出現糾紛。
最後
很多網友在評論區的留言完全就是一種很不成熟或者說根本不現實的思維:
例如「保險合同一大本,讀不懂」,這是典型的根本看過保險合同的人,幾十萬保額的合同幾句話搞定,現實不?
有的說「保險就是想盡辦法拒賠」,至少我看到的保險拒賠案例,都是依據合同來的,而不是和這些人一樣憑空想像……
有的說「這麼多保險拒賠,保險都是騙子」,我想說,每年全國賠付上萬億,難道保險公司用家人的痛苦來打廣告「恭喜XX公司賠付XXXX萬」?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一個保險拒賠就能擴大成整個保險業都是這樣,還是不問青紅皂白對錯是非就先罵為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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