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石獅坑東日用工藝廠

2019-07-26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石獅市石獅坑東日用工藝廠: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財政局與被告福建省石獅市石獅坑東日用工藝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88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福建省石獅市石獅坑東日用工藝廠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石獅市財政局借款本金20000元,並按合同約定的占用費率計付自1993年3月1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占用費及罰息(其中,自1993年3月15日起至1993年7月12日止以7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6‰的標準計付資金占用費;自1993年7月13日起至1993年10月14日止以7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2‰標準計付資金占用費及罰息;自1993年10月15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以2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2‰標準計付資金占用費及罰息)。如果被告福建省石獅市石獅坑東日用工藝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元,由福建省石獅市石獅坑東日用工藝廠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書記員:胡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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