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進行重要修改,農民朋友的日子將會越來越好過

2019-07-16     京尚拆遷律師

影響數億農民利益的土地管理法自去年底正式啟動了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於今年6月25日提交了二次審議,目前人大網正面向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截止8月3日。

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改終於來了,重點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土地管理法在近十年來多次被提及修改之事,但一直沒能成行。這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各界期待已久。

此前土地管理法已經經歷了三次修正(1988、1998、2004年)。但隨著時代變化、經濟發展加快步伐,農村土地關係已經變得更為複雜和新穎,尤其是對於農村土地開發利用的需求更加迫切,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提振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亟需更加完善和充實的法律做後盾。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改也就順理成章了。

近些年來,由於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步伐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徵收、徵用。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大量違法行為(比如征地項目較為隨意、征地補償標準使用多年前的老標準、補償給的過低),傷及了農民利益,引發了不少矛盾糾紛。同時,征地補償和土地拍賣價的巨大差價(土地價值剪刀差),也讓農民朋友產生了一些意見。征地按一畝幾萬給,拍賣出去按一平幾千給,一些農民覺得土地拍賣的收益應該分他們一杯羹。

實際上,這些年來,很多專家都在呼籲,針對集體土地的徵收應擬訂專門的法律來進行規範,但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修改填充,加入農村土地徵收的相關細化法條,就顯得尤其重要和現實了。

嚴格限定征地情形,保護農民手中的土地,減少違法征地行為

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對於什麼情況下可以征地,只有一句較為籠統的表述,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至於哪些情況屬於公共利益,則沒有具體表述,這也導致在現實的征地中,很多項目都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開展了違法徵收,造成農民朋友的土地權益受損。

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征地的前提作了相對明確的規定。在維持"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的原則上,還要求有關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這裡的規劃指的是"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此外,草案第四十五條明確了可徵收集體土地的六種具體情形,包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等。

這讓"公共利益"的定義更加準確清晰。可以有效避免借用"公共利益"名義進行違法徵收的行為。從源頭上保護農民朋友的土地。

征地補償標準必須5年更新一次,農民領的補償款提高了

在農村征地實踐中,農民朋友意見比較大的一種情形是,明明2019年了,征地補償標準還是2005年的。試想,10多年時間,物價、房價都產生了大幅變化,征地補償標準還一成不變,這其實很難保障農民的征地補償能夠真正公平合理。但是由於法律並未對於征地補償標準的更新時間進行具體規定,所以一些地方在征地時往往採用好幾年前甚至十年前的征地補償標準,並沒有考慮到物價和經濟的快速發展變化帶來的生活成本增高。也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征地補償糾紛和矛盾。

而這一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省(區、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同時規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這就硬性明確規定了征地補償標準的有效時間,能夠一定程度上確保農民朋友獲得的征地補償款不受到物價大幅上漲的衝擊影響。

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對因徵收農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的內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可直接入市交易,農民又可多領一筆錢

過去集體土地要入市,必須先通過徵收變為國有土地。但是徵收土地的補償款其實並不算太高,主要的溢價環節出現在徵收之後的土地拍賣。征地通常是一畝地給5、6萬元,而土地拍賣通常一平米就能賣出6、7千元甚至上萬元(1畝=666.67平米),土地拍賣產生的增值收益遠高於徵地補償。但是由於土地拍賣由地方組織進行,發生在徵收之後,所以這部分收益其實是和農民沒關係了。

征地補償和土地拍賣價之間形成的土地價值"剪刀差",這也是讓一些農民朋友不滿意的地方,甚至覺得"自己的土地被賤賣了,別人掙了大錢"。 而農民在失去土地後,生計也往往很難獲得良好的保障。一些農民覺得土地拍賣的收益應該分他們一杯羹。

因此,如果部分農村土地直接入市交易,甚至參與拍賣,那麼所產生的巨大收益,也就能直接反饋給農民了。當然考慮到農村土地資源的寶貴和緊缺,農村土地要自由上市交易顯然是不現實的。不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給出了一個折中辦法,即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程序以及入市辦法的制定等作了規定。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以前,農村土地無法直接入市交易,這就限制了其變現增值的能力,農民白白守著一隻"金雞",卻難以下出"金蛋"。現在土地管理法草案,為農村土地變現打開了一個口子。對於農村裡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入市交易,出讓、出租給有需要的企業、個人、單位組織等。產生的收入,將直接回饋給村集體和農民。農村土地真正變成了金土地,惠及廣大農民。

土地管理法草案,專門出台對應法條,保護廣大農民朋友的土地合法權益。這體現了法制的進步,對農村土地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的重視。在法律上,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是對農民最大的支持。畢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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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虎林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xOHLBmwBmyVoG_1Z6G1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