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遇到異議,持有人該如何進行答辯?

2019-11-13   麥知網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異議答辯應包含的內容

1、被異議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自己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答辯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根據《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雖然法律設有此規定,但當事人應當儘量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5、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

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6、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局。

商標異議答辯注意事項

第一、商標異議答辯書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但是提交答辯書意味著沒有放棄任何希望。建議積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商標異議答辯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書寫,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來書寫,並在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辯即可。

第三、商標答辯書書寫時需注意異議人提供的證據、異議人的身份信息、引證商標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會發生混淆。

第四、書寫答辯書時按要求格式書寫,對異議人的觀點逐一分析駁斥並提出自己的合理合法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