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煙花爆竹燃放規定來了

2020-01-15     貴陽發布

春節的腳步越來越近

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再次成為焦點

其帶來的空氣污染、噪音污染等

環境問題不容忽視

關於燃放煙花爆竹

貴陽有哪些要求

快跟小布一起來看


1月14日

為了確保全市人民能夠度過一個安全、

歡樂、祥和的新春元宵佳節

貴陽市公安局發布

致全市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和市民的公開信

全文如下


公開信正文



全市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和全體市民:


首先藉此機會祝大家身體健康,闔家幸福,新年愉快!近年來,多地因私制私藏煙花爆竹發生爆炸事故,致多人傷亡;由於未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而引發的人員受傷情況也是屢屢出現,教訓慘痛。為了確保全市人民能夠度過一個安全、歡樂、祥和的新春元宵佳節,提請廣大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和全體市民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以下工作:

一、請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定。煙花爆竹從業人員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標準規範,不要未經許可生產、運輸、經營煙花爆竹或進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要運輸、經營、儲存、燃放假冒偽劣和超規格、超藥量以及包裝標誌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不要使用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聘用不具備相關資質(資格)的承運單位、駕駛員、押運員運輸煙花爆竹。


二、請全力維護公共安全。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請牢固樹立「安全重於泰山,生命只有一次」的意識,認真遵守各項安全規定。杜絕因非法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重大安全問題,特別是因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污染環境、擾民、浪費、火災、傷人損物等問題。


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規,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不購買超標、非標等非法煙花爆竹,不大量儲存煙花爆竹。在燃放時,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不要醉酒後燃放煙花爆竹。


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三、請注意燃放煙花爆竹的限定時間段。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當年農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農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時至24時。


四、請注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三)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療養院;(四)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五)車站、軌道交通、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域;(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八)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停車場;(九)城市路網的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樓道、屋頂、陽台、窗口;(十二)各類公園、南明河畔兩側及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十三)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十四)當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時間,大氣監測國控點一公里範圍內;(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


大氣監測國控點是指:太慈橋(神奇水廠內原貴陽電廠大門旁)、市環保站(環保局辦公樓頂)、冶金廳(油榨街貴州省環科院樓頂)、紅邊門(貴陽醫學院內)、馬鞍山(黔靈公園園林科研所)、原小河區政府樓頂、花溪區(花溪水廠)、觀山湖區(貴陽一中內)、烏當區(烏當區行政中心內)、桐木嶺(花溪區高坡鄉民族中學)。

五、請理解和支持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工作。查處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我們需要您的理解和支持。請積極配合正在開展的煙花爆竹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實隱患整改要求和安全建議;請主動發現並向公安機關舉報非法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活動,舉報電話:110;凡舉報線索經查處屬實的,視情將給予3000元以上獎勵,特別重大的案件,將給予10000元以上獎勵,並嚴格保密;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安全是我們共同的願望,讓我們彼此理解、加強合作、共同努力,保證社會秩序安全穩定,生活環境更加美好。


最後,再次恭祝全體市民新春快樂、闔家幸福、萬事如意!


貴陽市公安局

2020年1月


除此之外

貴陽哪些地方禁限售燃放煙花爆竹

繼續往下看

2020年各區(市、縣)禁止銷售及

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南明區

南明區劃範圍內貴陽市二環以內為禁止銷售區域、一環以內所有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

雲岩區

雲岩區劃範圍內貴陽市二環以內為禁止銷售區域、一環以內所有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

觀山湖區

觀山湖區所有社區行政區域內為禁止燃放、銷售區域;金華鎮、朱昌鎮、百花湖鎮3個鎮行政區域內為限制燃放、銷售區域。

白雲區

以環城高速(觀山湖至白雲段)至曹關收費站沿雲環中路、雲環東路連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線為界(具體說明:環城高速以東;雲環路、雲環中路及雲環東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環形線以內的白雲轄區範圍內以及都新社區屬於禁止燃放、銷售區域,其餘區域均允許常年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有特殊規定的區域除外)。

花溪區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外,花溪河、花溪水庫、紅岩水庫區域內和花溪公園及黃金大道區域內為禁止燃放區域。

烏當區

烏當區行政中心(大氣監測點)1公里範圍內(烏當區城市魔方片區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順海立交橋沿線、烏當區實驗小學片區、水錦花都、烏當中學、新天衛城、航天大道與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場路口沿線)為禁止燃放區域,新添寨城區其他範圍為限制燃放區域。

修文縣

修文縣縣城控規範圍為限制燃放區域(縣城控規範圍為:東至羅家寨邊緣、陽明大道牌坊;南抵三角山水泥廠;西至川會館、冒沙井;北抵大寨邊緣、同濟堂藥業)

開陽縣

開陽縣城東至污水處理廠、南至華鑫油化廠、西至擦腳石、西南至毛栗山、西北至磨料廠路口、北至寶龍寨圈定範圍內為限制燃放區域。

息烽縣

永靖鎮、小寨壩鎮和新華社區為限制燃放區域。

清鎮市

新嶺社區、紅新社區、百花社區、紅塔社區、巢鳳社區、時光社區、鄉愁社區、紅楓湖鎮陳亮村、黃土村為限制燃放區域。

雙龍區

整個區域不設銷售點。機場路、園林路、二福路;小碧鄉黃泥哨村、黃泥甫村、水壩村、大地村、馬寨村、貓洞村、秦棋村、小碧村;貴龍社區貴龍新苑小區向外延伸200米以內為限制燃放區域。


高新區

整個區域不設銷售點。均為限制燃放區域。

經開區

整個區域均為限制燃放區域。

綜保區

整個區域不設銷售點。均為限制燃放區域。


《貴陽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燃放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一、限制燃放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貴陽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2019年4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一)當年農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農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時至24時。

前款規定以外的時間,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


《貴陽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2019年4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範圍;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三)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療養院;

(四)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五)車站、軌道交通、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域;

(八)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停車場;

(九)城市路網的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樓道、屋頂、陽台、窗口;

(十二)各類公園、南明河畔兩側及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

(十三)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範圍;

(十四)當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時間,大氣監測國控點一公里範圍內;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


三、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規定


《貴陽市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2019年4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二十三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放符合規定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等投射、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樓道內燃放或從走廊、樓道、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違反相關煙花爆竹燃放規定的

處罰條款


(一)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存在教唆、誘騙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實施教唆、誘騙行為的人員,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對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個人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於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viH-qm8B8wMrh2Li1_j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