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稱,深圳某機械公司在仲裁及一審中承認其發放工資的時間是次月28日左右支付上月的工資,這個屬於未及時支付工資,其以此作為未足額及時支付工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成立,公司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裁判要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深圳市員工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公司每月均於28日發放工資,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遲工資支付周期期滿後22日,公司在每月28日支付工資違反法律規定。曹某在2018年4月22日未收到2018年3月工資,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92419.8元。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4111號。(曾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