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這十件事做不得!

2020-02-08   七台河檢察


全國上下齊心抗擊疫情之時,有些人卻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不配合隔離治療、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造謠滋事、謊報疫情擾亂公共秩序、傷害醫護人員、哄抬物價、造假售假、瞞報疫情……


一些行為在被道德譴責的同時,還可能觸犯法律。


疫情防控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參與者。我們在高度謹慎應對疾病的同時,也要警惕其中的法律風險。


疫情當前,

一起來看看,

哪些事做不得!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


案例:

2月3日,山西省忻州原平市新園小區的業主王某在駕車進入小區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出入登記要求,在工作人員上前攔阻時,強行駕車啟動,在工作人員趴在車前蓋時仍然駕車繞小區通道行駛一圈。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處罰、妨害公務罪


法報君提醒:


王某這種阻礙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的行為,可不是小事!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因此,在本次疫情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行,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等行為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會被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處以行政拘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面對肆虐的疫情,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不少行業的工作人員不分晝夜奮戰一線,正逐漸拉起一條阻擋病毒的堅固防線。這種時候,若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危害自己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將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關鍵時期,遵守法律法規,切勿以身試法!


拒不執行疫情防控


案例:

2月2日,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感染男子自武漢返鄉卻謊稱菲律賓回來。期間該男子參加宴請,共計3000餘人參加。英林鎮要求,其周邊桌就餐人員,居家醫學觀察14天,派專人測體溫。其他一般接觸者,居家醫學觀察14天,派專人電話隨訪。此外,該男子還參加東石鎮婚宴,近千人也被要求居家醫學觀察。除該男子外,有7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報君提醒:


疫情防控工作中,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冠肺炎的病人,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嚴重干擾破壞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甚至引起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當前,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如發現疑似症狀,應及時就診,並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對自己負責,也對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


擾亂醫療機構秩序,傷害醫護人員


案例:

2020年1月30日,武漢市礄口區公安分局接到市四醫院(西區)報警稱:「醫院12樓有病人家屬打醫院護士」。分局調派民警趕赴現場處置。民警進入隔離病區,將打人者柯某帶離現場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柯某的岳父(68歲)因病毒性肺炎於當日在醫院去世,柯某情緒激動,抓扯並毆打醫生頭部和頸部,醫生的口罩、防護服也被扯壞,擾亂了醫院正常秩序。目前,礄口警方已經刑事立案,依法對柯某刑事拘留。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處罰、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法報君提醒: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在全民團結預防和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對在一線承擔醫療救助工作的醫護人員實施毆打,不僅擾亂了醫療秩序,將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如情節惡劣的,還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還將涉嫌故意傷害罪。


在全民抗「疫」戰中,擾亂醫療機構秩序,傷害醫護人員等不理智的起鬨鬧事行為,都會干擾正常的疫情防控,甚至會面臨法律制裁。


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


案例:

1月26日,北京通州一男子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警方調查後發現,發帖人劉某(男,22歲)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處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尋釁滋事罪


法報君提醒:


疫情當前,編造、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拘留並可並處罰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同時,《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也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虛假疫情信息的傳播將會在打贏疫情防控戰中帶來不必要的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當前,應共同維護好良好網絡環境,不傳謠,不造謠,共同抗擊疫情。


造假售假


案例:

2月4日,北京破獲首起跨省區銷售假冒口罩案,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查獲假冒3M品牌口罩2.1萬餘只。據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因受疫情影響,市場口罩緊缺,其為牟取暴利,夥同李某章、羅某毅等人,通過網絡平台聯繫到山東高密賣家,以每隻2至3.5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假冒3M品牌9001型號(無空氣閥)和9002V型號(有空氣閥)口罩,分銷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目前,涉案的2萬餘只假冒口罩被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查扣,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查辦中。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報君提醒: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自我防範意識不斷提升的人民群眾積極購買防護用品進行防護,但是部分不法商家卻趁機售賣仿冒的口罩等防護用品來牟利。制售問題口罩,在特殊時期對百姓的身體健康帶來風險,不僅會受到道德譴責,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商家不能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假冒口罩,企圖發「國難財」的商家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百姓也要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在購買口罩時提高甄別能力。


哄抬物價


案例:

2月1日,重慶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接到多位群眾舉報稱,在轄區湖岸家園小區附近有便利店售賣高價口罩,牟取暴利。重慶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後,聯合市場管理部門對轄區湖岸家園小區某便利店進行了現場突擊檢查,對該便利店涉嫌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等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便利店負責人余某,通過微信付款從上海某醫療器械以單價16元/個的價格,購得1000個3M9002V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到貨後,其又以30元/個的價格賣出300餘個。目前,余某高價出售防霾口罩已涉嫌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現該案已移交至市場監管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民事賠償、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罪


法報君提醒:


針對不法商家哄抬物價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商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甚至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此外,商家高價出售口罩的行為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買家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以顯示公平為由行使撤銷權,要求商家退貨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對於口罩需求量增加的疫情時期,商家利用自身的市場地位將防護用品價格大幅度提高,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漲價來牟利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商家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切實承擔社會責任,依法經營。群眾在發現哄抬價格、串通漲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時,要積極監督,及時撥打12315舉報。


侵犯個人信息,暴露隱私


案例:

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多個居民住宅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出現「關於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內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經查,1月28日8時35分,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舒慶國通過微信將「關於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財評股工作人員段君飛。9時50分,段君飛通過微信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監督股股長鄧偉。9時52分,鄧偉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至其親戚群「453集合吧」(群成員47人)。隨後,「453集合吧」群成員徐燕(龍洲小學教師)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至廣電家園業主群(群成員245人)。不久,該信息被迅速轉發傳播。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處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報君提醒: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疫情當前,官方基於控制疫情防抗,管理地區居民等原因收集和管理涉鄂人員的相關信息,是正常的管理行為。但是掌握信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肆意傳播他人個人信息,輕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重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即便疫情當前,也不例外。


販賣野生動物


案例:

2020年2月3日,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陽江市公安局、陽江市林業局突擊檢查陽江市江城區雙捷鎮偉清飯店,現場發現店內貯存有疑似眼鏡蛇活蛇2條、疑似水律蛇活蛇2條以及用俗稱「雷公蛇」浸泡的酒。該飯店無法提供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和進貨手續,涉嫌非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依法予以扣押並移交林業部門處理,並對當事人雙捷鎮偉清飯店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第四條的規定,責令該飯店立即停業整頓。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法報君提醒: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的溯源工作的開展,華南海鮮市場的野生動物幾乎被鎖定為疫情的源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聯合發文決定,自1月26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各地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嚴禁野生動物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公安部也下發通知要求採取堅決有力措施,依法嚴厲打擊涉及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疫情肆虐的當下,要充分認識到食用野生動物的風險,拒絕食用野生動物。如有發現非法獵捕或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封路堵路


案例:

近日,為防止疫情擴散,一些村莊出現封村封路等現象。封路手段五花八門,有的在路中間運來石頭、泥土堵路,有的開一輛貨車或挖掘機等大型車輛橫擋在路中,更有甚者,甚至直接採用破壞路面,把路挖斷的方式封路……被稱為「硬核抗疫」。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治安管理處罰、破壞交通設施罪


法報君提醒:


為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減少人員流動,不少地方採取了封路堵路的方式來組織病毒傳播。但是過於簡單粗暴的採用挖斷道路,堆土等阻斷交通的方式,在組織人員內外流動的同時,也會影響正常的交通,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甚至可能阻礙防疫車輛和物資運送車輛的通行,為物資運輸以及醫療搶險等工作帶來了不少麻煩。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會議明確,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疫情廣大群眾應理性採取防控措施,可以採用更為恰當的方式,如拉橫幅,設「勸返點」等措施。


國家工作人員傳染病防治失職


案例:

2月3日,四川內江市紀委監委公開曝光3起涉及防疫工作違紀違規的典型問題,其中,該市白馬鎮副鎮長鄭常清因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群體性聚集和娛樂等活動並造成不良影響,於2月2日被免去副鎮長職務,被監察立案調查。在2月4日內江市衛健委的疫情通報中,鄭常清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據內江市市中區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通報,鄭常清違反規定參與群體性聚集和娛樂,潛伏期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導致包括白馬鎮在內的幹部群眾31人被集中醫學觀察,18人居家觀察,造成極其不良影響。


涉嫌違法犯罪情形: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玩忽職守罪


法報君提醒: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責任重大。疫情嚴峻關頭,一問三不知,放逐了基本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會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兇猛,防抗不容有失。在抗疫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展現應有的擔當與作為,嚴格落實各項部署,築起抗疫的銅牆鐵壁。


災難面前,我們看到了人性的光輝閃耀,也發現道德的陰暗角落。法律作為道德的底線,在疫情侵襲之下,可以做明燈,為慌亂的人們提供指引。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


在疫情到來時,請不要忘記自我約束,「追求道德高線、不越紀律紅線、守住法律底線」。崇法、尚法、守法,為疫情的防控貢獻自己的力量,一起打好這場疫情防控戰。


感謝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何承宸律師

為本文提供法律支持


來源:法制網(作者: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