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最高法:可給予失信被執行人寬限期

2020-01-02     法律常識講堂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律師參與執行意見》。


圖為發布會現場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針對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問題,《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明確,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於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如果其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就應當對相應價值部分進行查封;如果不動產只有一個產權證書,無法進行分割查封,必要時人民法院還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和分割查封。

在現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增加了直接變賣的情形,如果直接變賣的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而且也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被執行人認為法院的評估價過低,通過拍賣方式可能會損害他的利益,而申請以不低於評估價的價格自行變賣財產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在財產評估環節故意壓低評估價格,並以此價格低價變賣財產的,也可以准許。

《善意文明執行意見》規定,各地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於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採取懲戒措施。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本人,或者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律師參與執行意見》詳述了如何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在財產保全、執行調查、財產控制和變價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在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在參與分配和執行轉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執行救濟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法治宣傳中的作用。


《律師參與執行意見》要求,切實加強對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當事人依法委託律師代理執行案件的權利;要全面落實司法公開要求,暢通正常交流及意見表達渠道,為律師發揮作用營造新型良性互動關係;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構建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體系,為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提供「一站式」執行信息公開服務和更加便捷的聯繫法官渠道。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uD-3ZW8BMH2_cNUgDwM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