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過被公司強制發朋友圈的經歷嗎?
最近有一個案例上了網絡熱搜
廣州裂變學院管理有限公司一位員工告訴記者,他們被公司強制要求——
「工作號微信朋友圈每天至少發三條,私人號微信朋友圈每天要求至少發一篇,每周二例會檢查。」
員工認為,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個人隱私。
員工:私人微信朋友圈
至少每天轉發一篇與公司相關內容
根據該名爆料員工提供的一份文件顯示
員工工作號微信需要每天至少發三條朋友圈,內容為產品、招生、乾貨、個人生活等。
私人號微信朋友圈至少每天轉發一篇與該公司相關內容。
如果當天忘記未發,第二天可以補齊,但不能累計到第三天。
每周日檢查數量,缺一次,樂捐10元,作為團建活動經費。
該公司一位營銷人員向記者證實上述文件的真實性,並表示系公司內部文件。針對文件內容提及的強制發朋友圈到工作和私人微信號中,他表示只要求營銷系統的人做,對非營銷系統不強求。
公司:是希望訓練他們善於表達
對此,該公司創始人宗毅回應稱
由於現在都是自媒體時代,如果沒有表達能力,未來是不符合時代要求。讓員工轉發到朋友圈是希望訓練他們善於表達——
對於朋友圈的內容,並沒有強制要求,只是希望他們「善於表達」。
也沒有對員工朋友圈進行考核,原因是「每個人能力太(參)差,考核有難度。」
專家:員工可以拒絕
若因此被辭退,公司屬於違法
《檢察日報》評論文章稱,該公司通過強制手段將員工的私人朋友圈「據為己有」,恐怕多有不妥。
強制員工發朋友圈
在勞動法上很可能不被支持
從客觀情況來看,公司不僅出台文件要求員工將相關信息發到朋友圈,還規定每周將例行「檢查」,已經對員工構成了強制。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之前未就有關工作內容作出約定,此時強制員工發朋友圈的要求就屬於對工作內容的變更,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加以變更,要經過民主程序,不是公司一方說了算,公司單方面的要求在勞動法上很可能不會被支持。
公司沒有罰款權利
公司還要求對檢查不符合數量要求的,「缺一次,樂捐10元作為團建活動經費」,本質上已構成變相罰款。
公司作為一般的商事主體,沒有罰款的權利,罰款類的處罰一般由公權力行使,而且也需要經過嚴格的立法和授權程序。
涉嫌侵犯員工隱私權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白翔飛表示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做了超出工作範圍的事情,此時員工可以拒絕。
如果因為拒絕而導致被公司解除合同,那麼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承擔賠償後果。
微信與個人具有高度對應性,與個人生活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帶有個人隱私的色彩,如果公司一定要強制轉發,且要強制檢查、甚至處罰,那麼有涉嫌侵犯員工人格權(尤其是隱私權)的嫌疑。
網友炸了:也經歷過,很反感
還有網友支招:
微信分組、用兩個手機
來源:勞動報綜合報道
值班編輯:章丹丹
每日商報(ID:hzmr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