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廣大出行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三明高速交警支隊曝光7月份典型嚴重交通違法行為3起,希望通過典型違法案例以案說法,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案例一】
2019年07月20日10時14分,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五大隊二中隊接到系統預警,在泉南高速A道300km+400m路段一輛號牌為遼RB8**5的貨車涉嫌使用假牌。隨後,五大隊民警在泉南高速寧化閩贛收費站將該車截獲。
經查,該車真實車牌為遼PB8**5,駕駛員鞠某使用一塊黑色膠帶將車牌字母「P」變造成了「R」。鞠某使用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之規定,民警依法對鞠某使用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
7月14日上午8時54分許,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七大隊民警在沙廈高速尤溪西城收費站執勤時,發現閩G3**3學號小型轎車(教練車)的駕駛員陳某有酒駕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酒精檢測結果為72mg/100ml,屬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
經查,該車駕駛員陳某系教練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之規定,民警依法對陳某飲酒後駕駛教練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規定: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三】
2019年7月5日16時20分許,駕駛人李某勇駕駛閩EUW**6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長深高速3023公里(貢川服務區B區),因使用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汽車的違法行為,被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四大隊民警現場查獲。
李某勇使用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2款之規定,李某勇在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汽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4條第5、6項之規定,對其合併處以罰款3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2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4條第5、6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以一千五百元罰款。
三明高速交警提醒:沒有比生命更寶貴的財富,沒有比家人更重要的幸福,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駕駛機動車時請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杜絕一切交通違法行為!
來源:三明高速交警微發布
本期編輯:靈雨 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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