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車裡便宜「柴油」的貓膩 海安市檢察官:出售燃料油涉嫌非法經營

2019-10-11     儀征檢察

來源:江蘇檢察網

「我沒有跟人家說是什麼油,人家也沒有問。我只會跟少數幾個有疑慮的駕駛員說油耐燒,油的顏色也不錯,不會把油嘴燒壞。而且,我姐夫說沒事兒,燃料油也可以當成柴油用的。」面對檢察官的審訊,季某避重就輕地說道。而早在2017年11月1日,8部委就已經明令禁止將非機動車輛用油作為汽車用油買賣。近日,海安市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出售燃料油給柴油貨車的宋某,依法向海安市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5月,東台某運輸公司的法人宋某忽然「靈光一閃」,既然柴油車也可以使用燃料油,燃料油價錢還比柴油便宜,如果將燃料油當作柴油賣給貨車使用,倒是一個不錯的生財之道。於是他從連雲港某石化有限公司批量購進燃料油,並儲存在東台、海安的物流園的油罐車裡,出售給過路貨車,出售價格比市場上賣的柴油每升低一元左右。時間一久,南來北往的貨車司機(其中大多數為外地司機)都知道宋某的油罐車裡有便宜的「柴油」,為了節省運輸成本,紛紛加上了宋某、季某的微信。很快,宋某就賺了10萬餘元。經檢驗,宋某所售油品含硫量為1613mg/kg,不符合GB252-2015《普通柴油》標準規定的要求。

該案由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海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檢察官提醒:柴油分為車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車用柴油的質量要求比較高,普通質量次之,燃料油不屬於柴油一類,主要用於鍋爐加熱。燃料油和柴油的主要區別在於含硫量和十六烷值不同,燃料油並不能充當貨車柴油使用,燃料油充當貨車柴油使用會使貨車排放標準不達標,還容易損壞車輛的動力系統。燃料油和柴油要求和標準不同,所以燃料油不能夠充當貨車柴油使用。司機朋友們切莫因為貪圖小便宜而損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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