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離婚,發生了征地女方就沒有徵地補償了嗎?

2019-11-14     沈玉潮律師

正在離婚,發生了征地女方就沒有徵地補償了嗎?

導讀:隨著拆遷工作的範圍越來越大,因為拆遷而引發的矛盾也越來越多,而矛盾的誘因也是五花八門。比如拆遷為獲得高額的安置補償款而「假結婚」,之後因補償款分配不均而引發矛盾,法院會怎麼判?再比如拆遷的時候,如果一方出軌,背叛了另一方,但是還沒有離婚,那麼背叛者能拿到補償款嗎?但拆遷遇到生活,總是能「造成」出各種的「疑難雜症」。下面,小編以案例的方式來跟大家分析一下,如果女方出軌但未離婚,女方是否能拿安置補償款呢?

案例簡介

小紅嫁給她老公時將戶口遷到了男方的家裡,後來因為與丈夫有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並由離婚的打算。結果,兩人還沒離婚之前,他們村正好要征地,村裡按照人口數給補償,每個人給20萬補償款。但是征地款的80萬直接打給了婆婆帳戶,然後定期存入了她丈夫的戶頭,一分也沒有給小紅。小紅能要回屬於自己的20萬嗎?

案例分析

首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實踐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原始取得,既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第二種是加入取得,既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嗣後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比如婚姻、收養和政策性遷移。

其次,《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即男女雙方自在登記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時即取得夫妻關係。

本案中,小紅因為結婚將戶口遷入該村,則以加入取得的方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權利;其次小紅在村部進行土地徵收並未與丈夫離婚,也就是說小紅仍屬於丈夫家的一分子,村部按照人口進行安置補償款分發時,也將小紅算入了被安置人口,因而小紅有權獲得20萬的安置補償款。

但是如果後期兩個提出離婚,就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財產分配。這個時候,小紅的20萬以及丈夫的20萬都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財產分配中來。小編提示:生活中遇到這種事情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切勿以暴力相衝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qJ_8Z24BMH2_cNUgR-i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