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的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20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從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六個方面規定了對殘疾人保障政策。
《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保障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就有各地區相關部門在遵循保障法的基本規定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殘疾人保障措施。
該法第六章規定了針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其中涉及到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問題。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但該法並未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規定,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是那些殘疾人?按照何種基數或是何種比例方法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與一般人繳納社會保險在參保基數、繳納比例、繳費年限、退休年限上是否有區別?
關於社會保險補貼,我國尚無統一的規定,一些地區出台了針對當地殘疾人社會保險繳納補貼的具體規定。
如紹興市河橋區的規定。根據《殘疾人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施辦法》文件規定:殘疾人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根據當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檔繳費標準的50%(取整數)給予補助;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其補貼標準為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的50%(取整數)給予補助。補助項目包括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兩項,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上年全區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呂世明代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副主席)在十三屆人大會議上代表殘疾人發聲,社會救助領域還缺乏專門針對殘疾人的扶助措施,僅靠臨時性救助救濟、有限定性的項目資助和碎片化的政策性措施是不夠的,迫切需要採取一些超常規的強化措施。
迫切期盼有關部門儘快啟動殘疾人社會保障條例的立法工作,并力爭在2020年之前制定出台,為殘疾人基本生活和福利提供製度性、法治化保障。可以考慮制定出台專門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單行法規,將現有散見於各部門政策性文件中的要求及實踐中取得的成功經驗以法規的方式確定下來。
殘疾人社會保障條例,可根據是否就業、殘疾等級、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針對不同情況的殘疾人適用不同的參保方法和補貼方法。
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一個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是殘疾人退休年齡的問題,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存在缺陷,和同齡人相比他們的身體狀況往往更差些,如果適用正常人的退休年齡,不符合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精神,也違背客觀事實。
殘疾人的退休年齡應當適當提前,具體提前到多少歲,也需要國家根據社會經濟水平、殘疾人的身體狀況(一級殘疾和四級殘疾適用統一退休年齡也不合適)做出合適的、不同檔次的規定。期待國家能儘早制定出一部符合客觀現狀、對殘疾人保障充分的殘疾人社會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