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子後鬧分手要求返還彩禮能否獲支持

2019-11-12     河北高院

王女士與張先生於2013年底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14年初開始同居生活。其間,因王女士懷孕,雙方遂於2015年1月按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舉辦婚禮前,張先生家給付王女士家結婚彩禮6萬元。婚禮後雙方繼續同居生活,並很快生育一子。但隨著孩子的出生,王女士與張先生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矛盾持續加深,直至2018年7月雙方分手。張先生要求王女士返還給付的6萬元彩禮,王女士拒絕返還,雙方協商未果,張先生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認識後,通過交往了解,原告向被告給付彩禮,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組建家庭,並生育一子,因此原告方已實現給付彩禮與被告組建家庭並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結束雙方同居關係的同時,要求被告返回彩禮的訴請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據此,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張先生訴訟請求的判決。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同時,《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五十條明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針對的是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本案中,王女士與張先生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二人已同居生活了4年半時間,不僅按照當地農村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還生育一子,雙方除未辦理結婚登記外,與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並無實質性差別。對此,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針對的是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針對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張先生與王女士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卻同居生活了4年半時間,所以人民法院對於張先生提出請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一定必須予以支持。同時,依照《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的規定,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張先生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並最終作出了駁回張先生訴訟請求的判決。

來源:河北法制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pZPbYG4BMH2_cNUgED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