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關於離婚後孩子撫養的問題有這麼多

2019-07-08     南通法律通

今年很火的話題之一:離婚率。

微信,新浪微博等各種主流平台也出現各種離婚案例,這也引發大家對婚姻相關話題的討論。談起離婚,那就不得不提及離婚小孩撫養權及撫養金的問題。離婚雖然是兩夫妻的事,但撫養權問題如若處理不慎,或許會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影響孩子健康成長。那麼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該怎麼處理?

撫養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生活和成長。即「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徵求孩子個人意見。

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探視權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變更撫養權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0條進一步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變更撫養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應該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孩子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或者孩子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孩子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oeI0CWwBmyVoG_1ZQqX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