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並驅逐出境,還需要服刑嗎

2019-11-11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我們先看一則新聞【2019年8月2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市北區紅黃藍萬科城幼兒園外教猥褻兒童案,並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馬約格·何瑞迪·丹尼爾·奧斯瓦爾多有期徒刑五年,驅逐出境】。

那麼面對這種判決結果看,我們的網友開始爭論不休,甚至是炸了鍋。有的網友看到「被告人馬約格·何瑞迪·丹尼爾·奧斯瓦爾多有期徒刑五年,驅逐出境」,就斷言該人犯不需要服刑,直接驅逐出境了。那麼,真實的情況究竟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我們從法律的角度為大家解釋一下,大家就明白了,事情沒有想像的那樣簡單。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該條款可以看出,「驅逐出境」是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

那麼,驅逐出境這種強制措施,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獨立適用呢?例如我國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處罰。【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有、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崐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再回到外教猥褻兒童案,該案中法院的判決非常清楚【判處被告人馬約格·何瑞迪·丹尼爾·奧斯瓦爾多有期徒刑五年,驅逐出境】,由此判決結果可以看出,該判決中提到的「驅逐出境」,明顯不適合法律所說的「獨立適用」,應該是附加適用。該案中主刑是的判決結果是「有期徒刑五年」,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那麼應該優先執行主刑後,然後再執行附加刑。

綜合以上內容,我們得出一個結論,這個外國人必須在我國的監獄服刑結束後,才能被驅逐出境,不會輕易的逃脫法律的嚴懲。

最後,我們奉勸那些在我國居住,學習,工作的外國人,一定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要心存僥倖心理,更不要藐視我國法律的權威。切記一句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國籍無關」。

來源:政商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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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oYZxWG4BMH2_cNUg0Ak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