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次詐騙兩名女子六萬餘元 富順一男子獲刑

2019-11-13     富順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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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順男子羅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63854元。近日,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一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二千元人民幣。

富順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019年1月,被告人羅一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緩刑期間,通過網絡結識女性,先後認識了被害人林某、李某,期間其隱瞞真實身份與二人交往, 利用二人對其好感和信任,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多次作案,騙取二人財物進行揮霍。2018年11月,被告人羅一通過社交軟體從網上認識了被害人林某,其以兒子羅某某的名字與林某交往,二人交往中,羅一隱瞞自己無業、無財產、無償還能力、已婚有孩的真相情況,用租賃的高檔車輛包裝自己,宣稱家庭富裕、自己承包有工程,以此獲得林某信任,進而二人建立曖昧關係。2018年12月期間,羅一利用被害人對其信任,虛構工程項目和實施了違法行為需要資金處理的事實,以借款為名,三次從林某處共計騙取資金13500元。

被告人羅一在與被害人林某交往的同時,於2019年1月,通過社交軟體從網上認識了被害人李某,並再次以羅某某的名字與李某交往。交往中,羅一隱瞞自己無業、無財產、無償還能力、已婚有孩的真相情況,用租賃的高檔車輛包裝自己,宣稱自己承包有工程,以家庭富裕自己系富二代的假象示人,用假意關心的方式,獲得了被害人李某的好感和信任。2019年1月至2月期間,羅一向被害人李某編造無法及時了解真相的謊言,虛構酒駕、打架鬥毆、運輸毒品、挪用公款等違法犯罪需要使用資金的事實,以借款為名向被害人不斷提出資金需求,數次從李某處共計騙取資金50354元。

富順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羅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合計63854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於2019年9月11日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庭上公訴人除針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等,還發表了被告人羅一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拘役緩刑期間再犯罪,應當撤銷緩刑,與本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併罰的量刑意見。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並當庭作出以上判決。

在這裡小編也提醒大家,網絡信息化時代縮小了社交距離,與此同時增加了社交風險,網絡交往中廣大群眾需「慧眼識人」。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來源:富順檢察

編輯:宋美茜

編審:羅懷成 楊 敏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oJmLZG4BMH2_cNUgfur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