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大家都知道判決的有效執行是一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難題,很多人認為只要自己的案子進入到了強制執行程序就意味著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但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此外,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而且再次申請將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