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960882034)、陳雲清(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63****0049)、邱和干(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63****1638):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煒煌洗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陳雲清、邱和干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574號案件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石獅市煒煌洗燙有限責任公司加工款1836441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3倍計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實際付清加工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二、被告陳雲清對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石獅市煒煌洗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32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陳雲清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書記員:胡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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