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廈門聖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6761722390R)、廈門聖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2096222256W)、吳文忠(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79****6037):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石獅興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聖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廈門聖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吳文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273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泉州石獅興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請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貨款66690元,並向原告承擔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日止的違約金(原告將違約金調整將為按欠款金額的月2%計算);二、三被告向原告償付實現本案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0日10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辦法官:曾怡明 書記員:顏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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