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14類不文明行為將被罰

2019-10-31     遵義網

記者 任然 趙婧耘

11月1日,《遵義市城市文明建設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將正式施行。

《規定》的施行,對推進我市新時代城市文明建設,鞏固和提升全國文明城市水平有著重大意義。其中,《規定》明確了市民的文明行為義務規範,對14類不文明行為進行了規定,並有針對性的設置了處罰措施。同時,優待、禮遇先進模範也被納入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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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法規在心中 守護文明我先行

《規定》於今年6月28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於11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的實施讓文明創建有法可依,讓鞏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有了法治保障。

據悉,《規定》是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自2015年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頒布的第四部實體性法規,也是省內率先出台的規範城市文明建設的一部法規,是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客觀需要,是落實市委決策部署、鞏固我市「創文」成果的有力舉措,更是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的有效途徑。同時,作為省級法規的補充性規定,法規設置了與省級法規激勵引導條款相配套的處罰措施,細化了與不文明行為各種主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省級法規沒有提及的「合理規劃臨時性流動經營攤點」「防範校園欺凌」「規範學生使用手機」「禁止公共運輸工具霸座」「禁止危害駕駛安全」等事項設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內容,將全面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推動市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

據介紹,《規定》共16條,明確了城市文明建設的領導協調機構,設立了城市文明建設工作考評機制,創設了道德模範禮遇機制,設立了文明勸導崗制度,建立了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的義務、公民的文明行為義務規範。在以提升公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同時,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通過宣傳教育、管理規範、法律約束等綜合措施,使廣大人民群眾不斷增強文明意識、提升文明素質,讓文明蔚然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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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優待、禮遇先進模範納入法規

《規定》的實施讓文明創建有法可依,讓鞏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有了法治保障。不僅對14類不文明行為進行了明確,並設置了處罰措施。《規定》同時也特別將優待、禮遇先進模範納入到了法規之中,

據了解,下一步我市將以《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為基準,以宣傳貫徹落實好《規定》作為具體抓手,雙管齊下,全面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推動市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

此外,市文明辦還將出台一系列措施,將《規定》的具體要求落地落實。一是在群眾中持續加強對遵義市湧現出的黃大發、杜富國等各類道德模範事跡的宣傳學習,讓道德模範的事跡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二是將完善道德模範的禮遇機制,出台《遵義市獎勵、禮遇和幫扶道德模範實施辦法》,構建道德激勵長效機制。讓被評為各級道德模範的市民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公共出行等方面優先獲得政府的各項優待,讓「好心有好報」價值導向在全社會得到傳揚,在全社會營造學習、關愛、崇尚、爭當道德模範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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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類不文明行為將被罰

《規定》的第十四條,具體規定了需要重點治理的十四類行為規範,並有針對性的設置了處罰措施。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等道路通行設施或者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禮讓;行人未按照規定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讓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讓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罰款;

(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未按照規定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駛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元罰款;

(三)機動車行經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時應當減速、禁鳴;違反減速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違反禁鳴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

(四)在駕駛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不得向外吐痰、拋擲垃圾或者其它物品;駕駛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乘坐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元罰款;

(五)不得違反規定占據公共空間從事經營活動;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或者擅自占用城市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對違反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100元罰款;

(七)攜帶犬只等動物進行戶外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違反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攜帶犬只等動物進行戶外活動應當進行有效管控,不得影響公眾安全;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不得在建(構)築物外牆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違反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燃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吸煙者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

(十二)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不得從事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活動,不得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健身活動;違反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三)不得擾亂車、船、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秩序,不得強占他人座位,不得影響駕駛人員安全駕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四)在旅遊活動中不得破壞文物古蹟、旅遊設施和生態環境,不得違反旅遊場所規定擾亂旅遊秩序;違反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編輯:盧龍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kivJIG4BMH2_cNUg0n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