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被害人可以提出賠償嗎,被害人如何申請賠償?

2020-04-02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那麼,詐騙罪被害人可以提出賠償嗎,被害人如何申請賠償?

網友諮詢:詐騙罪的受害人能否提起賠償?

雲南華恆律師事務所宋豪律師解答:

詐騙案件中,如果罪犯已經被定罪(即被判刑的),被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罪犯退還被騙款項。

在詐騙犯罪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要求民事賠償的的方式主要有二種:1、如果刑事案件尚未判決的,則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2、如果法院已經判決的,則被害人應該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宋豪律師解析: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裡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如果他們放棄這一權利,應當許可,並記錄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損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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