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14時50許,楊某某駕駛著雲MH***8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駛入了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黎貢山交巡警大隊。楊某某來到車管大廳後,對車管民警出示了雲MH***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行車證,表示要檢驗車輛。窗口民警在接待過程中發現楊某某一身酒氣,有酒駕嫌疑,現場值班民警隨即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楊某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為119mg/100ml,楊某某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核查,楊某某不僅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還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所駕駛的摩托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等違法行為。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楊某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現場開具了強制措施憑證,並對楊某某抽取血樣送檢。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駕車上路牌證全,無牌無證不上路
遵守交通法規,平安與你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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