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責!福州出重拳!重點摸排整治5類房屋

2020-03-14   海峽都市報

重磅!


政府發話!

福州將開展百日攻堅專項行動

重點摸排整治5類房屋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要追究刑責!!!



海都君13日獲悉,為全面消除福州市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經福州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3月12日起在全市開展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堅專項行動。


行動方案要求,堅持「零容忍」的整治態度,對全市範圍內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全面徹底的摸底、排查、建檔、立冊、上平台,發現有結構安全問題的,立即採取堅決、果斷、務實、管用的措施,一個不漏整治整改到位,徹底消除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沒有消除隱患的房屋,決不允許使用,決不允許居住,要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全市摸排整治5類對象

01住宅

包括:自建房、成套房、公寓樓、宿舍樓、改建的群租房等。


02別墅

包括:獨棟、聯排、雙拼、疊拼別墅等。


圖源網絡


03廠房

包括:生產場所、經營場所、辦公場所、物流倉儲場所等。


04公共建築

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用房,各類娛樂場所,各類商業場所,各類文化旅遊場所,各類交通運輸場站,各類賓館、酒店、餐館、招待所,各類大中小學校、幼兒園,各種培訓機構場所,各類醫療衛生場所,各類養老、托老機構場所等。


05其他

其他存在各類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築。


摸排整治8種情形

1.「四無」建築(無正式審批、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無竣工驗收),重點查無資質設計和無資質施工;

2.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築(含文化創意園);

3.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布局的建築(含群租房);

4.違法改擴建的建築;

5.擅自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的建築;

6.鑑定為D級危房的建築;

7.「三合一」廠房(生產、經營、居住混合);

8.存在建築安全隱患的化工企業和危化品企業廠房。


整治分四個階段,設有獎舉報電話


據了解,福州已成立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9個工作組。


專項行動將持續至6月20日,分四個階段:宣傳發動階段、摸底排查階段、整改整治階段和驗收階段。


專項行動實行嚴格效能督查。執紀工作組、組織工作組和督導指導組將分赴基層開展一線巡察、一線考核和督導指導工作,巡察結果、考核結果和督導結果將與幹部使用掛鉤。對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實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黨員幹部,啟動效能問責和黨紀政紀處分。


專項行動要求設立舉報電話,由各縣(市)區、高新區、鄉鎮(街道)設立,接受群眾舉報並逐一核實。經核實屬於新發現的隱患線索,給予舉報人300至500元獎勵。


怎麼排查、處置、驗收?已出台規程


福州市還出台了配套文件《全市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處置驗收工作規程》,分排查、處置、驗收三項。


排查規程要求,由鄉鎮(街道)組織社區(村居)、小區物業,逐一對轄區範圍內摸排整治對象房屋進行全覆蓋排查。對各縣(市)區匯總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由縣(市)區專項行動小組技術保障組專家進行評估。經確認存在房屋安全隱患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整治。



對各縣(市)區匯總的存在安全隱患房屋,經縣(市)區專項行動小組技術組專家評估後存在疑義的,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購買第三方服務,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鑑定。經鑑定存在房屋安全隱患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整治。


驗收規程對需進行全部拆除的房屋、需進行局部拆除或恢復原使用功能的房屋、需進行加固補強的房屋等三種情形進行規定,並提出:鄉鎮(街道)完成全部整治任務後,由其申請上報,縣(市)區政府組織驗收;


縣(市)區完成全部整治任務後,由其申請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組織抽查驗收,造冊歸檔。


擅挖地下空間,情節嚴重的追究刑責


處置規程針對8種情形的處置,進行了詳細規定。


針對「四無」建築,規程提出,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由鄉鎮(街道)責令業主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整改方案,實施加固補強,補強過程由屬地社區、物業安排專人進行監督;完成後由鄉鎮(街道)組織社區(村居)、物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驗收,並由檢測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對無法加固補強的,責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組織強制拆除。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擅自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的建築,規程要求,由鄉鎮(街道)責令產權人恢復原狀,委託原設計單位或同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補強方案,聘請專業施工隊伍進行修復;修復過程由屬地社區、物業安排專人進行監督;完成後鄉鎮(街道)組織社區(村居)、物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驗收,並由檢測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對拒不整改的,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實施整改,費用由業主承擔,並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結構安全性鑑定。拒不整改的,由屬地縣(市)區依法組織強制執行。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違法改擴建的建築,規程提出,由「兩違」執法部門依職責分工,責令當事人三日內自行拆除違建部分建築,消除安全隱患。當事人拒不拆除的,由鄉鎮(街道)組織執法力量予以強制拆除。對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恢復原狀後,根據原破壞程度,可由鄉鎮(街道)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結構安全性鑑定。對改擴建廠房破壞承重結構的,由工業園區和行業主管部門責令、監督廠房產權人進行整改,由原設計單位或同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補強方案,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進行修復;完成後由工業園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並委託檢測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



編輯:小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