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駕駛證卻偏說自己「無證駕駛」,原來還隱藏更大的秘密

2019-07-18   保山警方

交警在路面查緝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無證駕駛,卻在交警面前謊稱自己有駕駛證,只是忘帶了,想逃避處罰。但是,下面這位駕駛人確反其道而行之:明明有駕駛證,卻要告訴民警:我無證駕駛!這是為何?

7月12日17時10分左右,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民警在巡邏中接到指令:「一輛號牌為雲MX32**的小型麵包車屬報廢車輛,在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駛,請攔截!」民警林錦立即帶隊設卡攔截。當日17時23分,在隆陽區保岫路與永昌路交叉路口將雲MX32**號小型麵包車查獲。



民警要求駕駛員出示駕駛證、行駛證時,駕駛員徐某某吱吱嗚嗚,稱自己沒有駕駛證,是無證駕駛。經過查詢,徐某某持有「D」型駕駛證,雲MX32**號小型麵包車是一輛「營轉非」車,根據規定使用年限為8年,該車2009年6月23日註冊,到2017年6月就達到強制報廢年限,該車已「超期服役」了2年。

經查,徐某某共涉嫌四項交通違法行為:

1、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2、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

3、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駕車時穿拖鞋;

4、未隨身攜帶駕駛證。

徐某某明知自己持有的「D」照不能駕駛小型汽車,雲MX32**號小型麵包車是報廢車輛不能上路行駛,但心存僥倖,沒想到上路行駛被「電子警察」一路鎖定,抓了個正著兒。徐某某將面臨駕吊銷駕駛證和罰款處罰,面對處罰結果,徐某某懊悔不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