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根問底的壹讀君|張 藝
近日,一對夫妻因拍攝淫穢視頻獲刑10年的判決結果,引發了網友們對不同罪行判罰輕重程度的討論。
讓我們來看一下這起案件的前因後果。「90後」夫妻因嫌上班賺錢慢,辭職自導自演拍攝販賣淫穢視頻,吸收會員人數約達380餘人,共計製作、販賣淫穢圖片1838張、淫穢視頻文件505個,獲利365萬餘元。目前,於某、李某因「傳播淫穢物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00萬元及50萬元。
對於這個判罰結果,不少網友認為判重了。
在關於此案件的微博某調查投票中,約43%的網友認為此案刑罰或許過重,僅9%的網友認為「影響惡劣,刑罰太輕」。
圖源:微博
為什麼有那麼多網友普遍覺得判罰重?
人們對「傳播淫穢物品罪」容忍度更高?
「傳播淫穢物品罪判罰過重」一直都受到人們的熱烈討論,還有學者對此展開過研究。
早在2012年,就有學者分析研究了民眾對「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的態度,結果比網絡調研還誇張,有八成以上被試者認為對「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處罰過重。
而被試者們的「寬容」或許源自「無被害人犯罪」理論。
「無被害人犯罪」理論一直在理論界飽受非議,最早由犯罪學家埃德溫·舒爾於1966年提出。
舒爾認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雙方同意,並且自願交換的行為,雙方都認為在平等基礎上進行了利益交換,不存在誰是被害人的問題。就像本文的案件,夫妻自願拍攝淫穢視頻,販賣給自願購買的「會員」,你情我願、貨真價實。
換句話說,「無被害人犯罪」雖是犯罪,但看起來「溫和無害」。問題是,被害人自認為的沒有「受害」是真的嗎?以及會不會產生「隱形被害人」?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的張荊律師認為,有些犯罪行為導致的負面社會影響,可能在很久後才會出現。
另外,無被害人犯罪中「看不見具體有形的受害人」並不代表沒有產生「被害人」:
部分「被害人」可能還沒意識到自己被害,就像吸毒者會自願從毒販處購買毒品,但在購買之初可能不會意識到自己的身體會因吸毒嚴重損壞,或因吸毒傾家蕩產;
還有些「自願購買者」會淪為真正「被害人」的「間接幫凶」,就像嫖客與妓女間看似平等的錢色交易,但這種交易會促使更多女性被迫成為妓女。
因此,不能簡單認為這對自導自拍淫穢視頻的夫妻沒有「傷害他人」,且因他們傳播淫穢圖片和視頻數量巨大,已經達到了法律認定的「從重」情形。
「傳播淫穢物品罪」判罰都很重嗎?
10年有期徒刑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最高判罰。
了解「傳播淫穢物品罪判罰」前,先要理解淫穢物品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簡稱刑法)將淫穢物品定義為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等物品,但涉及知識類、藝術類的作品排除在外。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淫穢物品逐漸脫離了「物品屬性」,由「線下」轉移到「線上」,速度更快、範圍更大、影響更深,也成為公安機關的重點打擊、防範對象。
在「中國掃黃打非網」上可檢索到2004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在全國各省市查辦的「傳播淫穢物品」案件就有一千餘條。
如2020年發生於遼寧的「阜新張某等人傳播淫穢物品案」中,被告人因犯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沒收作案工具。
而2016年發生在安徽的淮南「10·26」傳播淫穢物品案中,被告人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圖源:中國掃黃打非網
都比本文開頭「90後自導自演」夫妻的10年有期徒刑輕。
那麼「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依據什麼標準判刑?《刑法》中對「傳播淫穢物品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如下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由於「90後」夫妻傳播的淫穢視頻,是自導自演自拍的,屬於「製作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範疇;「會員制」形式極有可能是一種組織播放行為,因此依據《刑法》符合「從重處罰」的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四條規定,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應予立案追訴。
而本文案件中僅「會員」人數就已達到380人,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立案追訴」指公安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程序。
「立案追訴」指公安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程序。
另外,這對夫妻傳播的淫穢圖片、視頻獲利款項也非常高,加之網際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範圍廣、危害大,造成影響極為惡劣,因此被法院按照「最高刑」追究刑事責任,給予了十年有期徒刑。
張荊律師表示,傳播淫穢視頻的數量、影響人數、獲利金額等數字是用來量化的,最終對「傳播淫穢物品」的判罰要看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傳播次數、存放數量、獲利標準就是「危害性」的客觀反饋。
但依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情節特別嚴重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此一看,對這對夫妻又算「網開一面」了。
為什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罰要重?
傳播淫穢物品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隱蔽、深遠、難以根除,與吸毒、賭博一樣,可形成成癮機制。特別是對身心尚未發育健全的未成年人來說,可能會導致失眠、神經衰弱、應急障礙等「精神疾病」,無心學習,甚至模仿某些行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有些傳播淫穢物品的危害性顯示很慢。2014年一項專門針對女性「性成癮」現象的研究發現,幼年時期接觸「淫穢內容」比遭遇性侵更可能導致女性未來的性慾亢進,出現女性成年後的「性成癮」現象。
這一系列不良後果的社會危害性極大,也是我國加大對「傳播淫穢物品」打擊力度,加重對「傳播淫穢物品罪」判罰的原因。《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現在再看我國法律對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罰,既是對社會成員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保護,更是對社會公序良俗風尚的維護。
參考資料:
[1]黃大威,李景華,韓冰.對「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的民眾態度調查[J].犯罪研究,2014(04):54-63.
[2]慕明春.刑法「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傳播學解讀[J].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41(03):150-158.
[3]金鴻浩.網際網路時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實務反思與規則重塑——基於對368份傳播淫穢物品罪判決書的分析[J].2021,24(06):86-100.
[4]楊曄.網絡型傳播淫穢物品罪若干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9.
[5]封面新聞:嫌上班賺錢慢,90後夫妻拍攝淫穢視頻牟利365萬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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