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深圳佰樹之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我國廣告我國廣告法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該企業被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局罰款1500元。
河南市場安全網訊 (www.hnscjgw.com) 近日,深圳佰樹之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被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局罰款1500元。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該企業在被處罰後仍存在產品誇大宣傳嫌疑,其官網宣稱「成功開發出養生健康的植物奶——擁有完全智慧財產權的佰樹之王植物奶」,並稱該產品「獲國家發明雙專利」,但記者向國家專利局工作人員證實發現,該產品尚未獲得專利權。
廣告違法被罰
天眼查顯示,佰樹之王成立於2017年,其經營範圍包括辣木的酵素植物營養奶系列產品、其他生物產品的研發,國內貿易等。
記者在公司官網看到,深圳佰樹之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稱是一家集飲食健康研究和健康食品研發、生產和銷售推廣為一體的高科技企業,宣稱「成功開發出養生健康的植物奶——擁有完全智慧財產權的佰樹之王植物奶」。
來源:佰樹之王官網
記者發現,佰樹之王官網顯示的植物奶宣傳語,涉及了功能性介紹。例如,「佰樹之王植物奶『商務裝』富含辣木精華酵素、玉米肽、葛根黃銅的獨特因子,顯著提高了血液中解酒酶的活性,促進酒精分解,加速排出體外,抑制酒精中毒」,宣傳語還提到,該產品還可保肝護肝、軟化血管、預防三高等,且佰樹之王植物奶代工廠是藥品級生產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修正)》(「廣告法」)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正)》指出,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產品號稱「功能性食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庫顯示,佰樹之王屬於保健食品製造行業。那麼,佰樹之王對外宣稱具有「護肝養胃、解酒防三高」等功能的植物奶,又是否為保健食品?
記者在佰樹之王植物奶包裝上並未發現保健食品標誌,同時,佰樹之王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植物奶不是保健食品,是功能性食品。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正)》顯示,本規定所指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記者在該規定中,並未找到對「功能性食品」的相關說明。
不過,上述規定指出,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
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同時,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宣稱「獲國家專利」 實則未獲專利權
佰樹之王除了宣稱植物奶具有多種功效外,還提到該產品「獲國家發明雙專利(專利號1:CN107410504A 專利號2:CN107811293A)」。但記者調查發現,該產品未獲專利權。
針對上述專利號,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發現,兩個專利號所屬類型均為「發明公布」。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表示,「發明公布」是指初審後的公布,並未取得專利權,還需進入實審。
《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多名商界精英為產品背書
通過企業家為品牌背書是比較普遍的品牌推廣形式,佰樹之王同樣選擇了這一方式。
佰樹之王官網顯示,植物奶經過「多名商界精英聯名推薦」,其中包括華為前副總裁邢憲傑、卓越城市更新集團高管馮源、深圳華僑城高管許秋洋、社科院中小企業研究所所長羅仲偉。
通過宣傳資料可以看出,上述推薦者均表示佰樹之王植物奶適合應酬喝酒人士等。但根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正)》規定,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對此,記者就相關問題致函佰樹之王,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林溪)
原標題:佰樹之王存在虛假宣傳或違反《廣告法》
來源:中國網
編輯:何尹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f3sF_G4BMH2_cNUgdvrE.html